育路教育網特別為您搜集整理考研政治考試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取得一個好的成績! 2011年考研政治《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押題預測 ——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及我國的程序法律制度 考研政治的復習是個龐大而系統的工作,考研政治包括五大學科的內容,每個科目又有若干知識點,這就需要同學們多花些功夫,多加些巧力來更好地備戰與復習。在這五大學科中,思修法基占據了18分之多,如果掌握了對本學科的復習技巧與方法,定會使考生在最后的攻堅階段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我們來為大家梳理一下法律基礎部分的重大考點。 我們可以將法律部門劃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大分類,并依次掌握兩大類下的考點: 一、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 (一)民商法律制度 1.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第一,平等原則;第二,自愿原則;第三,公平原則;第四,誠實信用原則;第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民事主體制度 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②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其他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3.民事行為制度 (1)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于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民事權利制度 (1)民事權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具體權益。 (2)民事權利所包含的權益,可以分為財產權益和非財產權益。因此,民事權利可以分為財產權和非財產權兩大類。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5.民事責任制度 (1)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2)我國《民法通則》以民事責任發生的原因為標準,將其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民事責任兩類。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有違約行為;違約造成了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存在過錯。 侵權民事責任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行為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特殊侵權責任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6.民事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兩類。 7.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違約責任以及主要合同種類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8.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①知識產權法:調整在創造、使用、轉讓和保護智力成果或工商業標志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②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專門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還有大量關于知識產權的法規和規章。 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以及相關權益的取得、行使和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專利法:調整因專利權的確認和使用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商標法:調整商標在注冊、使用、管理和保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9.商事法律制度 我國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等法律制度。 (二)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針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責任: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處罰: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指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査,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三)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 1.經濟法:調整國家在監管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原則:經濟法在其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主要有: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效率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公平交易的權利;因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2)當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權益爭議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提請仲裁機關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稅收: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國家權力依法向納稅人征收貨幣或實物,參與國民收人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人的一種形式。 稅法: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規范調整的,征稅主體與納稅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四)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自己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刑法的基本原則: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釋和適用過程中所必須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準則。刑法明文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一是罪刑法定原則。二是罪刑相當原則。三是適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則。 3.犯罪構成與刑罰體系 (1)犯罪構成:按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2)犯罪構成包括:犯罪主體,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有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等;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上需要具備的諸種要件的總稱,具體表現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種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事由!缎谭ā访魑囊幎藘煞N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4)刑罰:由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限制或者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刑罰體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構成。主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附加刑既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缎谭ā芬幎ǖ母郊有逃辛P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以及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二、我國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訴訟程序法律制度 1.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1)民事訴訟: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法:國家制定的調整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上的當事人還包括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4)民事訴訟程序的構成: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普通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2.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1)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和裁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2)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3)行政訴訟參加人:指引起行政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者主要階段的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3.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1)刑事訴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確定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活動。 (2)刑事訴訟法: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刑事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4)刑事訴訟的管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刑事訴訟的管轄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5)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方的指控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吿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辯護可以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 (6)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義參加訴訟活動,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一項法律制度。 (7)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二)仲裁和調解制度 1.仲裁: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評斷是非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2.仲裁法:調整在仲裁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6.調解:我國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其中,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是訴訟外調解,而司法調解是訴訟中調解。 可見,如果對以上重要知識點有較為到位的理解與掌握,考生在后期的復習過程中,是會取得很好并的復習效果的。最后就是祝大家學習愉快,在暑期復習中進展順利,取得理想的考研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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