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貿跟單員考試章節練習題8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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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分析題
1.本案例中賣方所裝第三批貨不屬于分批裝運,根據UCP500規定,運輸單據上表面注明貨物系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并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或裝貨港、接受監管地、發運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
2.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簽發日期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單,于2001年1月4日到銀行交單議付。盡管我方未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但我方提交的提單已成過期提單。
根據UCP500規定,除規定一個交單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還須規定一個裝運日后按信用證規定必須交單的特定期限。如未規定該期限,銀行將不予接受遲于裝運日期后21天提交的單據。因此,本案中銀行有權拒付。
3.根據該證的規定,我方可以順利結匯。
根據UCP500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接受出單日期早于信用證日期的單據,但該單據必須在信用證和本慣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本案證中規定:裝運期為“不得遲于11月16日”,信用證有效期為“11月30日”,而我方組織裝運,取得清潔已裝船提單的時間是10月15日。
根據UCP500號規定,銀行不接受裝運日21天后提交的單據。案例中,我方于10月15日取得清潔已裝船提單,我方應于11月6日前到銀行結匯。
根據上述規定,我方憑證可以順利結匯。
4.按照《2000年通則》的解釋,CIF術語下賣方應在不遲于貨物越過船舷時,辦理貨運保險。
在合同無明示時,賣方可按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險別投保。所以,在本案例中,當買方要求我方增加保險范圍時,在要求對方承擔額外保費的情況下代為辦理戰爭險的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