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單證員輔導之運輸單據(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28 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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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單的背書
提單是“物權憑證”,不論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或指示提單,在憑提單換取提貨單時,收貨人都應該在提單上記載提貨意思的表示,通常是由收貨人在提單背面蓋章、簽字。
1、提單的背書與轉讓:
記名提單不得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此提單提貨時的蓋章、簽字僅僅是記載提貨的表示;指示提單,必須經過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才可以轉讓,此提單提貨時的蓋章、簽字才是真正意義上提單的背書。
2、提單的背書形式:
2 記名背書:是在提單背面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并由背書人簽名。
2 不記名背書:也稱為空白背書,是指背書人在提單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但不記載任何受讓人的背書形式。
2 指示背書:背書人在提單背面寫明“憑***指示”的字樣,同時由背書人簽名的背書形式。
二、不可轉讓海運單(Sea Way Bill):
1、 定義:不可轉讓海運單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和貨物收據,它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憑以提貨,不能背書轉讓。如果信用證沒有表示可接受此類單據時,銀行就不能接受。
2、 不可轉讓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
(1) 提單具有三項作用而海運單僅有其中的二項作用。
提單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貨物的收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契約的證明;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作為物權憑證,海運提單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運輸單據。但是,海運單,它具有海運提單的第一、第二兩項作用,但它不是憑以提貨的物權憑證,不是一種可轉讓的運輸單據。
(2) 提單背面有各種條款而海運單僅有正面內容,沒有任何背面條款保護和制約。提單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種條款受國際法制約,主要受<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制約。但是不可轉讓海運單不是運輸合同的契約人,無權對承運人提出任何主張。
例:
1.海運單不具有的作用是(C)
A.貨物收據
B. 運輸合同證明
C.物權憑證
D. 運費支付憑證
解析: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轉讓。
2、(×)海運單上可以加“TO ORDER”字樣。
解析: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轉讓,不能寫成憑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