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國際貨運代理考試案例題精選(六)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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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與外商成交一批貨物,按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規定為“Payment by L/C”。國外來證條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該證項下的款項的貨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審證時未發現,因此,未請對方修改。我外貿公司在交單結匯時,議付行也未提出異議。不幸60%貨物在途中被大火燒毀,船到目的港后開征行拒付全部貨款。
問題:
(1)開證行拒付是否合理?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訓可以吸取?
案例十五
一家銀行為從某港裝運的貨物給發貨人開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證,列明按UCP500辦理。該信用證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開證人指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商檢證書,遭到受益人拒絕后,開證行開始宣稱,如提示的單據中不包括該商檢證將拒不償付,繼而由聲明;如開證人受到的貨物與信息證條款相符,可以照付。貨抵目的地后,經檢驗收到的貨物僅為發票所有數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為此,收益人起訴開證行違反信用證承諾
問題: 請對此進行評論。
案例十六
中國某公司進口D一批急需的機器設備,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信用證規定裝船期限為3月10日至20日, 由承運人所屬的勝利"號貨輪承運上述貨物。勝利"號在裝貨港外錨地園遇臺風走錨與另外——艘在錨地待泊的油輪相撞,使"勝利"號不能如期裝貨。勝利"號最后于9月15日完成裝運,船長在接受了托運人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了與信用證一致的提單,并辦理了結匯。由于船舶延遲到港延誤了原定的生產時間,給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損失。甲公司為此向承運人提出了索賠要求。
案例十七
一批貨的由印度的馬德拉斯港裝船經新加坡轉船運往溫哥華的列顛哥侖比亞,總承運人簽發了全程運輸提單。在新加坡轉船時,貨物在碼頭等候裝第二程船時,在露天倉庫受雨遭損。貨主向承運人索賠損失,船方以貨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陸上受損,不屬海上運輸為由而拒賠。
問題:
(1)承運人拒賠理由是否充分?為什么?
(2)如果該批貨物的提單是分別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運人簽發的,那么該批貨損應由第一程船還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