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5-31
修正案第七條
新舊法條對比
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析:
本條修正案算是這二十條修正案里文字改動最少的一條,但它直接擴大了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將對公司、企業以外的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權錢交易”、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給予刑法懲處的震懾。尤其是針對日益嚴重的醫院工作人員采購藥品收取回扣行為,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六)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意味著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藥品、器械采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收取藥品回扣、贊助費、新藥推薦費等,數額較大的,也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原條文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界定,只局限在經濟活動領域內的公司、企業人員。但是,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管理制度和職務廉潔性,這一管理制度和職務的廉潔性,不僅存在于公司、企業之中,在所有的單位、機構中都存在。因此,修正案將本罪的主體擴大,只要是在合法單位從事工作的人員(刨去國家工作人員),都可以犯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