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5-31
修正案第八條
法條比較
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條文(刑法164條第一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析:
行賄與受賄是一組對合性犯罪,刑法163條(單位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自然就是刑法164條(向單位人員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因此本修正案實際上修正案第七條的延續。
對于本罪的把握,類似行賄罪的掌握。需要注意的主要有兩點:一是犯罪對象的擴大,這點和前一條修正案一起掌握就可以了;二是注意一個主觀方面的要件,就是本罪需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不正當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不應得得利益。為正當利益,給予財物的,不以犯罪論。這個要件也是行賄與受賄在范圍上的一大區別:(單位人員)受賄罪不論利益是否正當,只要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取財物即可認定為受賄,而行賄則還需要考量利益的正當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