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輔導之:任職資格條件(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5-31
注:
① 特別規定1和特別規定2為增加內容
② 除一般董事和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外,其余要求通過資質測試;
③ 要求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高級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
10、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一,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本辦法第十五條
第二,期貨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即2008年7月3日之前)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辦法第六十四條
11、期貨從業資格的免試(限于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監管崗位人員):
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本辦法第十八條
12、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禁止:
第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第三,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第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第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第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第七,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第八,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第九,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
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從事除期貨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的年限可以放寬1年的情形是( ):
A、具有金融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
B、具有會計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
C、具有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
D、具有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