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匯票內容填寫2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0 17: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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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匯票內容填寫
5. 收款人名稱(payee)
《英國票據法》認為,匯票上可以指定收款人,也可以不指定收款人,而僅寫付給持票人。但按我國<票據法》和《日內瓦統一法》,收款人名稱是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
我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匯票無效。這種規定表明我國的匯票必須是記名匯票而不允許簽發不記名匯票。這主要是從票據使用的安全性考慮的。因為不記名匯票轉讓時,持票人不必在匯票上背書,僅憑交付即可轉讓,匯票的受讓人如果再進行轉讓,也憑交付轉讓。由于匯票上既沒有轉讓人的簽章,也沒有受讓人的名稱,票據轉讓的真實情況從匯票上無法反映出來,票據轉讓關系不明確。同時,轉讓人不在匯票上簽字,也就不承擔票據責任,這對保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是不利的。而記名式匯票則不同,收款人必須經過背書才能轉讓匯票,麗不能僅憑交付進行轉讓。基于同樣的安全考慮,我國《票據法》也規定背書必須是記名背書,被背書人如要轉讓匯票,也必須背書。我國《票據法》的這種規定確保了匯票轉讓關系可以從匯票的背書上加以認定。此外,背書人因在匯票上簽了字,就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這也可以增強票據的信用度,有利于保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
匯票的收款人,又稱為“抬頭”,具體寫法有三種:(1)限制性抬頭。例如:“僅付給甲公司”(Pay A Co.Only)或“付給甲公司,不準轉讓(My A Co.,not transferable)”。這種匯票不能經背書進行轉讓。(2)指示式抬頭。例如:“付給甲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A Co.or order;Pay t0 dle order of A co.)”。這種載有指示性抬頭的匯票可以經過背書轉讓。(3)來人抬頭。按《英國票據法》,匯票可以做成來人抬頭,即在匯票上不指定收款人名稱,而只寫明“付給持票人(Pay holder)”或“付給來人(Pay bearel)”字樣。這種匯票可以僅憑交付匯票本身即可進行轉讓,而無須由持票人背書。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我國《票據法》和《日內瓦統一法》規定,匯票應當記載出票日期,否則匯票有效。《英國票據法》則認為出票日期不是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如果匯票未填寫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將自己認為正確的日期填入。
匯票記載出票日期的作用有三個:(1)決定票據的有效期。按票據法的一般規則,票據均有一定的有效期,持票人必須在有效期內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兌。(2)決定付款到期日。以匯票出票日期推算付款到期日的遠期匯票,就必須明示出票日期,否則無從計算付款日期。(3)判定出票人的行為能力。例如:出票人在出票時已被宣告破產、清理,則可判定出票人在出票時已經喪失行為能力。該匯票應為無效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