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匯票內容填寫1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0 17: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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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匯票內容填寫
1.匯票是一種要式證券,所以要具有票據的效力,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載明必要的法定事項。但是各國法律對此要求并非完全一致。
我國票據法和《日內瓦統一法》都規定:匯票上必須表明“匯票”字樣,以區別于本票和支票,同時也有利于明確各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英國票據法》無此要求,但在其結算實務中簽發的匯票也大都有“匯票”字樣。
2.無條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匯票是出票人給付款人的無條件支付命令,故而必須要有無條件支付委托的文句,而且應該不受任何限制,不能將其他行為的履行或事件的發生作為其先決條件。因此,如果匯票上規定諸如“于貨物抵達目的地后才付款”、“出售某批貨物所得價款中支付某人××萬元”等附加條件或限制,則匯票無效。但是,在匯票上加注出票條款(draw clause)以表明匯票的起源交易,例如“按某號 信用證 開立”、“按某合同裝運某貨物”等,并不構成支付的附加或限制條件。
①根據票據法的一般規則,在匯票上簽字的人,是匯票的債務人,承擔付款或擔保的責任。
②付款人承兌前,其對匯票沒有付款義務。出票人為匯票的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后,付款人承擔匯票的付款責任,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降為匯票的從債務人。
支付委托書應當是書面的,包括手寫、打字或印刷的,但不能用鉛筆書寫。
3.確定的金額(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匯票的支付標的必須是金錢,而且數額必須確定,即按照票據文義,任何人計算的應付金額都能得到同樣的結果,而不會發生歧義。如有利息條款,則必須規定利率,同時還應該說明計息天數。匯票金額同時以文字和數字表示的,兩者應當相符。若有差異,按照《英國票據法》和《日內瓦統一法》的規定,應以文字表示的數額為準。但我國《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4.付款人名稱(drawee payer)
各國票據法都要求匯票必須載明付款人的姓名或商號名稱。匯票付款人名稱和地址應當書寫清楚,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付款或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