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運事故處理復習資料(1)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大綱基本要求
1.了解貨運事故的產生。
2.熟悉貨運事故的責任劃分。
3.掌握索賠,海運案例。
第一節 貨運事故的發生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了解”,主要了解產生貨運事故的原因。」
貨運事故是指在各種不同運輸方式下,承運人在交付貨物時發生的貨物質量質量變差,數量減少的事件。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主要指運輸中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因此,狹義上的貨運事故是指運輸中發生的貨損貨差事故,廣義的貨運事故還可以包括運輸單證差錯,遲延支付貨物,海運中的“無單放貨”情況
一、產生貨運事故的主要原因
國際貨物代理行業人員應該了解造成貨運事故產生的主要原因,并根據這些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以達到防止或減少貨運事故發生的目的。
1 、海上運輸中產生貨運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從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船舶經常遠離在海洋上航行,同時海洋環境多變,船舶隨時可能遭遇狂風巨浪,等襲擊,因此船舶在海上運輸中的環境相對比較惡劣,另外,工作上的差錯也會造成貨運事故的產生。
注意!造成貨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貨物標識不清,誤裝,誤卸,理貨差錯,中轉處理錯誤。
2、非貨物事故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除由于承運人的原因會造成貨運事故外,還有一些情況也會使貨物發生數量、質量變化,這些情況的發生不屬于運輸合同下承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而且要根據買賣合同等其他合同條款的規定才能確定由哪一方來承擔責任。
3、其他情況造成的貨物損失
第二節 貨運事故的責任劃分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熟悉”,主要熟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責任劃分。」
運輸中發生貨運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大部分是由于承運人的原因所致。但是,實踐中還有一些貨運事故是由貨方(托運人、收貨人)、第三方(港口、機場、集裝箱貨運站),甚至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不同原因所導致運輸中的貨物數量減少、質量變差的損失將由不同當事人所承擔,這里的當事人可能是運輸合同,買賣合同,保險合同等不同合同中的當事人。運輸合同中的當事人是承運人和托運人。
一、 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貨物在承運人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貨損事故,除由于上述托運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則上都由承運人承擔責任。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對貨物應負責任的期間,承運人在這段期間內,由于他不能免責的原因使貨物受到滅失或者損壞,應當負賠償責任。
我國《海商法》第46條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運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承運人對非集裝箱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