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相關知識輔導(5)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07」判斷題
航次租船合同中,FILO術語表示船舶承租人負責貨物裝船費用,但不負責卸貨費用。
答案:對
解釋:FILO表示船舶出租人不負責裝,但負責卸。題目問的是承租人,那么承租人是跟船舶的出租人是反過來的,因此FILO對于承租人而言,承租人負責裝船,但不負責卸船。
「07」多選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貨物裝卸費由船舶出租人還是承租人負責取決于合同的具體規定,下列()表明船舶出租人不負責貨物裝船費用。
A、FILO B、FIOST C、LIFO D、LINER TERM
答案:AB
解釋:題目問的是船舶出租人不負責貨物裝船費用,那么跟FI有關的條款。答案為AB
A、FILO指的就是船舶出租人不負責貨物裝船費用,但負責卸船費用。
B、FIOST指的是船舶出租人不負責裝卸、也不負責理艙費和平艙費。裝卸費、平艙費、理(堆)艙費由承租人負擔。
C、LIFO指的是船舶出租人負責裝船費用,但不負責卸船費用。
D、LINER TERM指的是船舶出租人負責裝船和卸船的費用。
(二)船上裝卸設備的使用
船舶出租人在整個作業中免費提供船上的裝卸設備給承租人使用。
第三節 貨物與運費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掌握”,重點看提供貨物的時間和運費條款」
一、貨物條款
(一)貨物的種類
1、承租人提供規定貨物的義務
我國《海商法》規定:“承租人應當提供約定的貨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換貨物。但是,更換的貨物對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權拒絕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約定的貨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損失的,承租人是應當負賠償責任。”
2、承租人提供規定貨物義務的免除
如果租約中規定某一契約貨物,則租船人必須按照租約的規定提供,除非由于下列合同受阻的事件發生:
(1)由于簽約時不可預見的因素,使之不能供貨
(2)契約貨物在裝貨港有效期限內遭受自然災害全部滅失,無法裝運
(3)出現了合同中規定的免責事項,而非由于承租人的過失,由于免責原因而不能裝船時,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免除提供貨物的義務
(二)貨物的數量
如果規定了貨物數量,則承租人所提供的貨物數量必須達到船舶的貨物裝載能力,即重貨按照滿載的要求,輕貨按照滿倉的要求。
當船舶已經開始預備航次或抵達裝貨港時,承租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提供貨物,船舶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按全額運費賠償所造成的整船虧艙損失。
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船舶部分虧艙,船舶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當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虧艙損失賠償,支付“虧艙費”。
注意!虧艙費實際上就是“未裝船貨物的運費”。在具體計算時,應減去船舶出租人方面節省的費用,如:船舶出租人可能負擔的貨物裝船費、稅金、港口使用費、傭金等等。
例題:某船按照合同規定裝載20000噸貨物,承租人實際上提供19800噸貨物,虧艙200噸。已知合同規定運費每噸30美元,2.5%傭金。
則承租人應支付的虧艙費:200*30*(1-2.5%)=585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