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道路貨運商務操作實務復習(6)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三、運輸合同變更或解除
1.允許變更和解除的情況
(1)由于不可抗力使運輸合同無法履行;
(2)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原因,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履行運輸合同;
(3)合同當事人違約,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4)經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解除或變更,向承運人提出同意解除運輸合同的,應退還已收運費。
2.允許發貨人變更的范圍
在承運人未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發貨人可以要求承運人終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付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不可抗力情況下的變更和解除
4.收貨人逾期提貨
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5.合同變更或解除的通知
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應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對方提出運輸合同變更書或采用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等)。運輸合同只能變更一次。
運輸合同變更書一式兩聯,要求變更合同方留一聯,另一聯遞交對方。
四、貨運事故處理程序
貨運事故是指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貨運事故發生后,承托雙方應協助編制貨運事故記錄。
1.貨運事故記錄的簽發
貨運事故記錄一式三份:承運人、托運人,責任方各一份,每增加一個責任方,增加一份。
2.賠償要求書的提交
(1)托運人、收貨人向承運人、場站作業人要求集裝箱貨運事故賠償時,應在收到集裝箱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的180日內提出賠償要求書,逾期不予受理。
(2)承運人、場站作業人應在收到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60日內將處理意見通知托運人、收貨人。托運人、收貨人收到處理意見的次日起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承運人、場站作業人員即付結案。
3.貨運事故賠償數額的計算
(1)貨運事故賠償分限額賠償和實際損失賠償兩種。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責任限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尚未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2)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于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
………
(9)對承運人非故意行為造成貨物遲延交付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所遲延交付的貨物全程運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