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貨代與口岸通關復習資料(6)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三)代理報檢管理規定
1、代理報檢:是指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登記的境內企業法人依法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行為。
2、代理報檢單位的注冊登記
(1)應具備的條件
應具備的什么的條件才可以申請成為報檢單位,要注意硬性的規定,例如注冊資本(150萬)、人數(不少于10人)等。參看教材P135
(2)提交的材料(了解)
(3)證書的頒發
取得《登記證書》的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區域內從事代理報檢業務。
代理報檢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天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
五、代理報檢行為
應完成的代理報檢行為包括:
(1)辦理報檢手續
(2)繳納檢驗檢疫費
(3)聯系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
(4)領取檢驗檢疫證單和通關證明
(5)其他與檢驗檢疫工作有關的事宜
六、代理報檢單位的報檢行為規則(了解)
七、代理報檢單位的法律責任(了解)
八、國家質檢總局取消代理報檢資格的情況(了解)
九、年度審核制度
對代理報檢單位實行年度審核制度,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屬檢疫檢疫局申請年度審核。
十、報檢一般程序
1、出入境貨物的報檢程序
報檢——收費——檢驗檢疫——出單——通關
先報檢,再報關。
入境:申請報檢—受理報檢—開出通關單—辦理通關(報關、海關放行)—實施檢驗檢疫—提貨
出境:申請報檢—受理報檢—實施檢驗檢疫—開出通關單—辦理通關(報關、海關放行)—裝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