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貨代海上貨運輔導資料(9)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2)可調劑使用裝卸時間:又稱為“裝卸時間抵算”,是指承租人有權選擇將約定的裝貨時間和卸貨時間加在一起計算。
主要的特點是以裝貨港節省的時間或者是滯期時間來調整原規定的卸貨港的可用時間。
另外如果在裝貨港已將裝/卸兩港合計的允許使用時間用完,即在裝貨港已經進入滯期,則船舶抵達卸貨港后,并不立即連續計算滯期時間,而是在遞交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后,經過一段時間,才開始連續繼續滯期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享有將正常的通知時間排除于裝卸時間之外的權利。
(3)裝卸時間平均計算:
是指分別計算裝貨時間和卸貨時間,用一個作業中節省的時間抵消另一作業中超用的時間。
與“可調劑使用裝卸時間”不同在于,雖然也分別單獨編制裝貨時間計算表和卸貨時間計算表,但并不以裝貨港節省的時間和滯期時間來調整原規定的卸貨港的可用時間。
而是用一個作業中節省的時間抵消另一作業中超用的時間。
例題:單選題
航次租船合同規定“滯期費每天3000美元,速遣費每天1500美元”。船舶裝貨滯期3天,卸貨速遣3天。若按裝卸時間平均計算,則租方總共應付( )滯期費。
A.9000美元 B.4500美元 C.0美元 D.3000美元
答案:C
二、滯期費
(一)滯期費的含義
因不是出租人的責任所造成的,超過裝卸時間的船舶延遲而付給出租人的約定金額。滯期不適用裝卸時間的除外規定。
如果承租人所用的實際裝卸時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允許使用時間,超過部分的時間為“滯期時間”,承租人必須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滯期費”。
滯期費=滯期時間×約定的滯期費率
單選題「07」
根據航次租船合同的規定,在船舶裝卸時間屆滿后,開始起算( )。
A、速遣費 B、滯期費 C、船舶受載期 D、宣載期
答案:B
(二)滯期時間的分類
1、限定滯期期間
在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船舶滯期限定時間。在該限定期內,如果船舶發生滯期,承租人按合同規定的滯期費率支付給船舶出租人滯期費。
如果在“限定滯期期間”屆滿時仍未完成貨物裝卸,或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繼續停留在港內,該船舶稱為“滯留船舶”,對此船舶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提出“滯留損失”的賠償。
2、非限定滯期期間
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船舶發生滯期時的時間長短,而只是確定了滯期費率。因此原則上船舶的滯留時間可以是無限制的,也不存在船舶滯留損害的問題,船舶出租人只能按合同確定的滯期費率要求承租人支付滯期費。
(三)滯期費的計算方法
如果合同雙方同意按“滯期時間非連續計算”的話,必須在合同中訂明,否則按一般采取“一旦滯期,永遠滯期”的方式計算。也就是說在滯期期間的星期日、節假日或天氣原因停止工作的時間都不扣減,都作為滯期期間計算滯期費。
單選題「02」
航次租船合同中,滯期時間通常按( )原則計算。
A.節省全部時間 B.節省全部工作時間 C.一旦滯期永遠滯期 D.扣除周日、節假日
答案:C
解釋:超過合同規定裝卸時間后的裝卸時間,原來該扣除的星期日、節假日及壞天氣因素就不再扣除,而是按自然日有一天算一天,均作滯期時間計算。
(四)滯留損失
1、滯留損失的含義
滯留損失又稱延滯損失、超滯期等,是指船舶滯留在港口而應由承租人賠償給出租人的一筆金額,滯留損失不同于滯期費。
滯期費的發生與裝卸時間緊密相關,是一種約定的違約金
滯留損失不是當事雙方事先約定的,由于承租人的過失而產生的損失,應按船舶的實際損失賠償。滯留損失是一種具有補償性質的違約賠償金。
2、滯留損失產生的原因
三、速遣費
(一)速遣費的含義
承租人所用的實際裝卸時間少于合同規定的允許使用時間,節省部分的時間即為速遣時間。
速遣費費率為滯用費費率的一半,除非合同另有明確規定。
速遣費=速遣時間× 速遣費率
判斷題「02」
滯期/速遣時間是通過實際裝卸作業使用的時間與合同允許使用的時間相比較得出的。
答案:對
(二)速遣費的計算方法
租船合同中常常采用一些含義明確的用語,表明速遣時間的計算。即“節省全部時間”和“節省全部工作時間”。
當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采用哪一種用語來計算速遣時間時,通常解釋是按“節省全部工作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