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西安事業單位考試之刑法
來源:華圖公務員發布時間:2011-08-0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011年西安市事業單位考試即將拉開戰幕,刑法作為事業單位考試的一貫重點之一,在這次的考試中肯定也不會例外,故為幫助廣大考生備考,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專家在這里專門針對刑法當中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這一塊做一概括介紹。
一、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它是對不法侵害者進行反擊,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行為,是刑法規定的保護行為人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法律制度。
2.正當防衛的條件:
(1)實施防衛行為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2)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理所當然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因而,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3)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使合法權益處于緊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脅之中,才使防衛行為成為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
(4)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也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志,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5)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在具備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也具有防衛意識時,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決定的。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實施的,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繼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不能針對沒有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6)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行為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便是防衛過當。其中的“必要限度”,應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為標準。至于是否“必需”,則應通過全面分析案情來判斷。
3.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罪名,而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至于如何確定罪名,除了要考慮防衛過當行為在客觀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的性質以外,還要考察防衛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即罪過形式。
對于防衛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防衛人主觀上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這表明防衛過當人的主觀惡性。环佬l過當是在緊迫情況下造成的,客觀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這樣規定也有利于鼓勵公民積極進行正當防衛,保護合法權益。
4.無過當防衛
鑒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無過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2l條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2.緊急避險的條件
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一種合法權益保護另一合法權益,這與正當防衛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來保護合法權益具有原則區別,故緊急避險的條件比正當防衛的條件更為嚴格。
(1)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緊急避險首先要求合法權益處于客觀存在的危險的威脅之中。即合法權益處于可能遭受具體損害的危險之中。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有實行緊急避險的需要。危險的來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發力量導致的危險,動物的襲擊帶來的危險,疾病等特殊情況形成的危險。
(2)危險正在發生
現實危險正在發生時,才能實行緊急避險。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益正處于受威脅之中。在危險尚未發生或者已經消除的情況下實行避險的,屬于避險不適時,其處理原則與防衛不適時的處理原則相同。
(3)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必須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4)具有避險意識
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正當合法行為。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險的目的。
(5)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由于緊急避險是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另一種合法權益,故不允許通過對一種合法權益的無限制損害來保護另一合法權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內實施避險行為。通說認為,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小于所避免的損害。閃為緊急避險是兩種合法權益之間的沖突;緊急避險之所以不負刑事責任。就在于該行為保護了更大的利益。
3.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成立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故不能定“避險過當罪”,也不能定“避險過當致人重傷罪”、“避險過當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刑法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無論在事業單位考試中還是在公務員考試中都有一定的考察,因此對這一部分也要給予一定的注重。在此華圖教育預祝廣大考生考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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