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 學習輔導之:公司治理(2)
來源:環球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12
(七)其他有關規定:
第一,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
第二,期貨公司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本辦法第四十五條
第三,期貨公司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營業部,不得將營業部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本辦法第四十七條
12、期貨公司有關報告制度:
(一)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相關股東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第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第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第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第五,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有權機關調查、采取強制措施;
第六,變更名稱;
第七,合并、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第八,被撤銷、接管、托管、關閉,或者解散、破產;
第九,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三十六條
(二)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并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一,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擬更換董事長、總經理;
第三,財務狀況惡化,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
第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和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六,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
例題:
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 )情形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A、自身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B、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C、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D、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