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點輔導講義(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0-27 1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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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貿易交易程序與磋商
第二節 進出口貿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程序:詢盤、發盤、還盤、接受
(一)詢盤(enquiry / inquiry):“要約發盤” / 詢價。對貿易雙方無約束力,非必須階段。
(二)發盤(offer):報價 / 報盤 / 發價 / “要約”—提出即對發盤人構成約束
1、構成發盤的要件:
(1)向特定人提出:廣告只是要求看到廣告的人發盤
(2)內容確定:
完整——內容完整。最起碼包括發盤三個基本要素:名稱、數量、價格。
明確——交易條件不含糊,不存在“大概、預計、可能、參考”等字眼。
終局——不存在保留性、限制性條款。反例:“以最后確認為準”。
(3)送達收盤人:別人傳達如非授權,不構成發盤。
(4)有發盤人發盤被接受即受約束的明示
2、發盤撤銷:生效后撤銷;
發盤撤回:送達前或同時到達為撤回不允許撤銷的例外情況:
(1)發盤已規定有效期;(2)發盤以某種方式表明不可撤銷;(3)收盤人相信發盤的不可撤銷性并已采取了行動,即撤銷對受盤人構成損害。
3、發盤終止的幾種情形:
(1)超期失效 (2)受盤人還盤 (3)受盤人拒絕 (4)不可控制因素,如戰爭
(三)還盤(counter offer):“新要約”——部分不同意、發出新建議。實質是新的發盤。
(四)接受(acceptance):同意發盤
1、接受要件:
(1)受盤人發出:非經授權不可轉達;緘默或不行動一般不等于接受。
(2)無條件接受發盤全部內容:否則視為還盤;但非實質性的添加、修改、更改仍構成接受,如:要求增加/去掉重量單、裝箱單、原產地證明或某些單據的份數等。
(3)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4)接受要表示出來
2、逾期接受:關鍵看發盤人如何表態。
3、接受的撤回:必須在接受通知送達前或者同時到發盤人。
第三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成立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2、當事人必須有對價或約因:
3、內容合法;
4、形式規范化
5、意思表達的真實性。
二、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1、約首 2、本文3、約尾
三、合同實際生效時間:接受階段形式生效時間:簽約時間。
第四節 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備貨:
1、注意數量的允許變動范圍(10%),金額上不能超過信用證總額,數量上也不能少于規定數量的90%.
2、實際工作中注意包裝和裝期,備貨太早容易造成成本增加,太晚容易耽誤裝期。
二、報檢:實際工作中注意報關裝船不能超過商檢證書的有效期。報檢一般提前七天。
三、催征:買方故意拖延開證,潛在危害很大,實際工作中一定注意。
四、審證:小心買方(開證申請人)故意設立的陷阱和文字錯誤。出口方審證的原則就是以合同為依據,盡量對自己有利。
五、改證:
1、注意只有等收到開證行的改證通知書才能發貨,因為在開證行改證之前,原信用證條款仍然對出口人有效。
2、提出改證請求應當本著一次性提全的原則,避免第二次改證。
六、租船訂艙:從貨代手中取得S/O.
七、報關:裝船前24小時報關。
八、投保:
1、投保時一定以自己為受益人來投保,交單時在背書轉讓。
2、保單絕對不能遲于提單日,最起碼也要同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