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師理論與法規輔導:工程項目造價管理模式分類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2-24
(一)總分包模式
將工程項目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如設計或施工)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家資質條件符合要求的承包單位,由該承包單位再將若干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任務發包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并統一協調和監督各分包單位的工作。這樣,業主只與總包單位發生直接關系,而不與各專業分包單位發生關系。
總分包模式中還有一種特殊的項目組織管理模式——項目總承包管理模式。它是指業主將項目設計與施工的主要部分發包給專門從事設計與施工組織管理的項目管理公司,該公司自己既沒有設計力量,也沒有施工隊伍,而是將其所承接的設計和施工任務全部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管理公司專心致力于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采用總分包模式的特點:
(1)有利于項目的組織管理。由于業主只與總承包商簽訂合同,合同結構簡單,有利于合同管理。同時,由于合同數量少,使得業主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量小,可發揮總承包商多層次協調的積極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由于總包合同價格可以較早確定,業主可以承擔較少風險。
(3)有利于控制工程質量。由于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通過分包合同建立了責、權、利關系,在承包商內部,工程質量既有分包商的自控,又有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從而增加了工程質量監控環節。
(4)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總承包商具有控制的積極性,分包商之間也有相互制約作用。此外,在工程設計與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由于設計與施工由一個單位統籌安排,使兩個階段能夠有機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的相互搭接。
(5)招標發包工作難度大。由于合同條款不易準確確定,容易造成較多的合同糾紛。對業主而言,盡管合同量最少,但合同管理的難度一般較大。
(6)對總承包商而言,責任重、風險大,需要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當然,獲得高額利潤的潛力也比較大。
(二)平行承包模式
業主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以及設備和材料采購的任務分別發包給多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廠商,并分別與各承包商簽訂合同。這時,各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平行的。
(1)有利于業主擇優選擇承包商。由于合同內容比較單一、合同價值小、風險小,對不具備總承包管理能力的中小承包商較為有利,使他們有可能參與競爭。業主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選擇,為擇優選擇承包商創造了條件。
(2)有利于控制工程質量。整個工程經過分解分別發包給各承包商,合同約束與相互制約使每一部分能夠較好地實現質量要求。如主體工程與裝修工程分別由兩個施工單位承包,當主體工程不合格時,裝修單位不會同意在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上進行裝修,這相當于有了他人控制,比自己控制更有約束力。
(3)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由于設計和施工任務經過分解分別發包,設計與施工階段有可能形成搭接關系,從而縮短整個項目的建設工期。
(4)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量大。由于合同數量多,使項目系統內結合部位數量增加,要求業主及其委托的監理單位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5)工程造價控制難度大。一是由于總合同價不易短期確定,從而影響工程造價控制的實施;二是由于工程招標任務量大,需控制多項合同價格,從而增加了工程造價控制的難度。
(6)相對于總承包模式而言,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發揮那些技術水平高、綜合管理能力強的承包商的綜合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