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單員考試輔導之UCP-空運單據
來源:幫烤網發布時間:2012-01-13
2012年跟單員考試輔導之UCP-空運單據
空運單據
a.空運單據,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似:
i.表明承運人名稱,并由以下人員簽署;
*承運人,或
*承運人的具名代理人。
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承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承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簽字必須表明其系代表承運人簽字。
ii.表明貨物已被收妥待運。
iii.表明出具日期。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除非空運單據載有專門批注注明實際發運日期,此時批注中的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空運單據中其他與航班號和航班日期相關的信息將不被用來確定發運日期。
iv.表明信用證規定的起飛機場和目的地機場。
v.為開給發貨人或托運人正本,即使信用證規定提交全套正本。
vi.載有承運條款和條件,或提示條款和條件參別處。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b.就本條而言,轉運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起飛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過程中,將貨物從一飛機卸下再裝上另一收音機的行為。
c.i.空運單據可以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空運單據涵蓋。
ii.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注明將要或可能發生轉運的空運單據仍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