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概述預習講義第二章:第一節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8-18
第一節 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概述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了解”,簡單了解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下對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的規定有何不同」
注意!當前世界上還沒有關于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記起責任的統一公約。
一、普通法系國家貨運代理法律地位
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以代理的概念為基礎。
二、大陸法系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
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一般由各國的《商法典》來確定。所以各國也存在差異。
1、法國
“運輸代理”——對結果負責,當事人責任。
“貨物轉運代理”——代理人責任
實際運輸過程中,法國法律允許發貨人在貨運代理和承運人之間做出選擇。
2、德國
除非本人親自執行運輸,否則不承擔合理履行運輸合同的責任。
德國法律下,托運人對因未合理履行運輸引起的損失只能向承運人追償。
三、我國
貨運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即貨運代理人從事的業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則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則為“當事人”。
「07年」32、對于國際貨運代理是作為代理人還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國際上通常有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 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