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總結(30)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提單持有人的訴權
提單保函是一種承諾,保證了有權最終取得貨物所有權人的利益,同時,也保證了正本提單持有人能夠根據運輸合同向承運人追償貨物。運輸合同和提單性質要求承運人有義務妥善裝載、運輸、保管、卸載,并將貨物完好的交給提貨人。發生保函提貨糾紛時,提單持有人依合同設定的法律關系可以起訴承運人。而依據提單索賠必須是有效的占有提單,享有提單上的權利。如果提單的最終持有人通過轉讓取得,只要轉讓符合條件,提單持有人就有效的占有了提單。
提單保函的糾紛處理,是以提單的物權效力,確認正本提單持有人主張的貨物所有權;以提單保函存在,要求保函出具人履行保證責任。無論是正本提單持有人主張貨物所有權,還是保函提貨人取得正本提單后,請求承運人賠償貨損,最重要的一點是要確認提單所有權的轉讓以及與此有關的訴訟權利。即使在承運人依保函交貨后,正本提單的取得也不存在提單轉讓的無效;只要承運人未將貨物交付正本提單的持有人,承運人的責任就尚未完結,運輸合同就不能視為終止。
在立法和司法上應明確,提單的轉讓就意味著提單所記載的貨物的所有權的轉讓,同時也轉讓了提單運輸合同的權利,請求方只要占有提單就可以起訴承運人,即誰占有提單誰享有起訴權的原則。
我國法院對解決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對傳統提單物權效力的干擾和沖擊的基本觀點可以通過案件得出,即堅持正本提單的原則,同時確認,在善意的基礎上,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及相當財力的企業出具的保函,僅對承運人和持有保函的提貨人有效,承運人不能以保函對抗第三人,以保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