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匯付結算方式練習題及答案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2-09-26 16:15:29
第四題:簡答題
1:(1)表明“匯款”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的名稱;
(5)收款人的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字。
2: 分期付款是指大部分貨款在交貨后若干年內分期攤付。具體做法是:在簽定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進口人依據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及銀行保函,先交部分貨款做定金,其余貨款,可按不同階段分期支付,買方開立不可撤消信用證,即期付款,最后一筆貨款一般是在出口人交貨完畢或產品質量保證期終止時付清,此時貨物所有權也隨之轉給進口人。
3 延期付款是指大部分貨款在交貨后若干年內分期攤付。具體做法是:合同簽定后,買方預付的一小部分貨款做定金,也有合同規定按工程進度或交貨進度支付一部分貨款,其余大部分貨款憑遠期信用證支付,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轉移。
4:(1)假遠期信用證項下的買賣合同的支付條件一般為即期信用證付款,遠期信用證的買賣合同的支付條件則明確規定以遠期信用證方式付款。
(2)假遠期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即期信用證規定開立即期匯票。
(3)假遠期信用證規定遠期匯票的貼現息及承兌手續等費用,概由開證人負擔;而遠期信用匯票由于遠期收匯而發生的利息、貼現息,一般由受益人負擔。
(4)假遠期信用證即期收匯,而遠期信用證則不能。
5:(1)開征時間
(2)信用證的種類
(3)匯票的付款日期
(4)信用證支付的金額
(5)信用證有效期和到期地點
6:(1)信用證付款方式屬銀行信用,由銀行擔保付款,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2)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種單據的買賣,它既能使賣方能安全收到貨款,又能使買方按時收到貨運單據,同時在單據傳遞過程中,為買賣雙方提供融資便利。
7:(1)托收是先發貨,后收款。出口人能否收回貨款,取決于進口人的資信。
(2)銀行辦理托收業務,只按委托人的指示辦事,銀行不檢查單據內容,沒有保證付款的責任,如遭進口人托付,除非另有規定,銀行無代管貨物的義務。
(3)托收對出口人來講,風險較大,其中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更大。
8:(1)合同簽訂后XX天內開證。
(2)在裝運日前XX天開立信用證。
(3)在X年X月X日開證
(4)接到賣方備貨通知書后XX天內開證。
第五題:案例分析
1:答: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如果信用證對裝運日期使用“約或大約”,應視作規定日期前后5天的時間內裝運,起訖日期包括在內。因此,本例中信用證規定“于或約于5月15日裝船”,按上述規定,實際裝運日期應是5月10日——5月20日。而賣方于5月8日裝船并提交5月8日簽發的提單,開證銀行當然可以“單證不符”為由拒收單據,拒付貨款。
2:答:B銀行的要求是毫無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在遵守信用證一切條款的條件下,對受益人承擔付款、承兌的責任,保兌行在信用證業務中,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因此就本案例來講,B銀行為信用證的保兌行,他也就承擔了首先付款的責任,對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而不是俟開證行無力付款時他再保證付款。他對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兌”和“擔保付款”兩種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3:答:進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銀行審核單據,只看其表面的“單證相符”與否,至于單據的真偽、單據的形式等概不負責。因此,就本例來講,進口商于付款贖單后才發現提單日期是倒簽的,銀行對此沒有向受益人追償貨款的責任,也無向開證申請人退回貨款的義務。這項損失,進口人只能按買賣合同向出口方、承運人索賠,而與開證行完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