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單員考試基礎理論輔導國際貨物運輸和保險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1-06
查看2012年跟單員考試基礎理論輔導:國際貨物運輸和保險匯總
跟單員考試基礎理論輔導:國際貨物運輸和保險(2)
貨物損失類型
。1)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
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完全變質,或不可能歸還被保險人而言
。2)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指貨物發生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
。3) 共同海損
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
4)單獨海損
單獨海損是指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的損失
6. 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一、 基本險
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訂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海洋運輸保險的基本險別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其中,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平安險最小,水漬險居中,一切險最大。
(一) 平安險
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對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是: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2、 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爆炸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船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損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在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殊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或WA)是指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范圍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一切險(All Risk)是指保險仙司對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除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風險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 附加險
《保險條款》中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一般附加險承保一般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而特殊附加險則承保由于特殊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損失。附加險只能在投保某一種險的基礎上才可加保,但因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已包括了一般附加險,故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了一切險,則無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險。
(一) 一般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簡稱TPND)、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等11種。
(二) 特殊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有戰爭險、罷工險、艙面險、進口關稅險、拒收險、黃曲霉素險、交貨不到險貨物出口香港(包括九龍)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簡稱FREC)等到八種。戰爭險保險公司承保的是由于戰爭或類似戰爭的行為所直接導致貨物的損失,其保險責任起訖以水上危險為限。已投保了戰爭險后另加保罷工險,保險公司不另收保險費。
7.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1、 運輸條款(包括倉至倉條款)
本保險自貨物離開本保險單所載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在正常運輸過 程中繼續有效,直至:
(1)該項貨物運交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的或其他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為止 ,或至:
(2)該項貨物運至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為止 .這些倉庫或儲存處所是被保險人為了不屬于正常運輸過程的儲存或是為了分派、分配而決 定使用的。
(3)所保貨物在最后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上述三項以其中首先發生的一項為準。 如果貨物在最后卸貨港卸離海輪以后,但在本保險終止以前,需運往非本保險單所載的 目的地,本保險的終止時期仍以前款規定為準,但以不超過開始運往該目的地時為限。 如遇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延遲,任何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或轉載以及船舶所有人 或租船人運用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但以 上述第1條款的責任終止規定及下列第2條款的各項規定為準)。 本保險對于直接由于延遲或貨物本質上的缺點或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都不負責。
2、 運輸終止條款 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情況,運輸合同未在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 地方終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貨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條款規定的地點以前航程即告終止,在被 保險人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需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繼續有效,直至:
(1)貨物在該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時為止,或除特別另有約定外,至所保貨物在該 港口或地方卸離海輪以后滿六十天為止,上述二項以其中首先發生的一項為準。
(2)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以內(或在約定的任何擴展期限內)貨物運往本保險單所載 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則至上述第1條款所規定的期限為止。
3、 駁運險條款 本保險包括駁至或駁離海輪的駁運險在內。每一駁運工具應視作單獨的保險。被保險人 對本保險的權利并不因其有免除駁運船船戶責任的任何約定而受影響。
4、 航程變更條款 如遇航程變更或對保險貨物、船舶或航程之記載有任何遺漏或錯誤時,本保險仍予負責 但須另行議訂保險費。
5、 平安險條款 本保險對單獨海損的責任,僅以船舶或駁運工具發生擱淺、觸礁、沉沒或焚毀為限。但 不論以上如何規定,保險人對貨物在裝載、轉載或卸貨時,有任何一件或數件的完全滅失, 得按保險價值計算賠償。如所保貨物遭受的損失可合理歸因于失火、爆炸或其船舶或駁運工 具或運輸工具碰撞或觸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體(包括冰在內)所致,或在遇難港卸載貨 物時所致,本保險都可負責賠償。又本保險對在中途停靠港口或避難港所產生的起岸、存倉 、運送的特別費用,如系貼有協會貨物水漬險條款的英國運輸險標準保單可以負責的,也可 負責賠償。 本條款在本保險單全部承保期間都有效。
6、 推定全損條款 由于貨物不能避免實際全損,或由于實際收回、修復和運送貨物至所保目的地的費用, 將超過貨物運抵目的地的價值而合理放棄貨物時,本保險可按推定全損賠償。
7、 共同海損條款 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的賠償,按照載運船舶航行終點所在地的法律或慣例辦理,但如運 輸合同規定須按《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辦理的,則從其規定。
8、 承認船舶具備適航條件條款 本保險承認載運船舶已具備適航條件,但僅以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為限。 如所保貨物發生的損失可合理歸因于船舶所有人或其雇員的錯誤處置或不正當的行為所 致而被保險人并未參與其事,則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單的權利并無影響。
9、 受托人條款 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切情況下,都應負責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并應 保證維護和行使向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償損失的一切權利。
10、 不得減免承運人等責任條款 本保險不得用以減免承運人或其他受托人的責任。
11、 “船舶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如運輸合同上訂有“船舶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被保險人須負比例責任的,當視作本 保險單責任范圍以內的損失,保險人同意特予賠償。 如船舶所有人根據上述條款而向被保險人提出任何賠償要求時,被保險人同意通知保險 人,保險人對這項要求有權為被保險人進行辯護,其費用由保險人負責。
12、 戰爭險不保條款 本保險單對捕捉、擄押、拘管、禁制、扣留和由于上述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或因企圖實 行上述捕捉等的行為和因不論宣戰與否的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行動所引起的后果,都不負責 .但本條款對碰撞或觸及任何固定或漂浮物體(水雷或魚雷除外)、擱淺、觸礁、惡劣氣候 或火災,除直接(不論載運船舶或有關碰撞案件的任何船舶的航程性質或其任務如何)因遭 受或對抗交戰武力的敵對行為所致外,仍照為負責。本條款所稱的“武力”,包括與其有聯 系而擁有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任何權力機關。 本保險單對內戰、革命、叛亂或暴亂或因而引起的民眾斗爭或海盜行為所致的后果也不 負責任。 本條款如經刪除,則適用現行“協會戰爭險條款”應作為本保險單的一部分。
13、 罷工、暴動和民變險不保條款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都不負責:
(1)由于罷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參加工潮、暴動、民變人員所致的損失;
(2)由于罷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動或民變所引起的損失。 本條款如經刪除,則適用現行“協會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條款”應作為本保險單的一部 分。
14、 合理措施條款 本保險以被保險人必須在一切可能控制的情況下采取合理的迅速措施辦理其應辦工作為 條件。 附注:如被保險人一經獲悉本保險單上述規定的“仍予負責”的情事,必須立即通知保 險人。被保險人享受這項“仍予負責”的權利,應以履行上述通知為條件。 (二)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水漬險)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
第1條款至第4條款與平安險第1條款至第4條款相同。
5、 水漬險條款 本保險對所保貨物遭受的海損,其損失程度在本保險單訂明的百分比之下者,概不負責 .惟共同海損,或由于其船舶或駁運工具發生擱淺、觸礁、沉沒或焚毀,則不論貨物損失程 度均予賠償。此外,并對所保貨物在裝載、轉載或卸載時,有任何一件或數件的完全滅失, 保險人均照保險價值計算賠償。又如,保險貨物的損失,可合理歸因于著火、爆炸或船舶或 駁運工具碰撞或觸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體(包括冰在內)或在遇難港卸載貨物所致,也 均予賠償。 本條款在本保險單全部承保期間均屬有效。 第6條款至第14條款及附注均與平安險第6條款至第14條款及附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