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精講輔導七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1-20
第五節區域規劃
一、區域規劃的定位
區域規劃是指以跨行政區的特定經濟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區域規劃是國家總體規劃或省級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空間上的細化和落實,是戰略性、空間性和有約束力的規劃,也是編制其他各類規劃的依據。
區域規劃包括國家區域規劃和省級區域規劃。國家區域規劃是指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行政區的特定經濟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省級區域規劃是指以省域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的特定經濟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
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10年,可以展望到20年。
二、編制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范圍和內容
(一)編制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范圍
下列地區可以編制區域規劃:
經濟聯系緊密的城鎮密集地區;
以中心城市為依托的都市經濟圈地區;
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開發或者保護地區;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地區。
這里所稱中心城市是指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強輻射能力和帶動作用的特大城市。
(二)區域規劃的內容
區域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區域人口、經濟增長等的預測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
發展軸、中心區等區域空間布局框架;
城鎮體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
產業聚集區等各類功能區的劃分及其定位;
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及其他統籌建設的重大工程;
區域協調機制等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其他需要統籌規劃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