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考前復習重點記錄(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0 09:15:05
CFR術語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或稱運費在內價。這里面的成本C(Cost)是指FOB,所以CFR的基本含義就是FOB加運費。使用這一術語,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負擔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支付運費。
CFR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也就是水上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CPT術語。
CFR與CIF的不同之處在于,CFR的買方處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而CIF的賣方處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所以CFR的賣方在裝船后應立刻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購買貨物運輸保險。除此之外,兩者關于買賣雙方責任與義務的劃分相同,關于CIF術語為解決卸貨費而產生的變形,也完全適用于CFR術語。
國際商會在《2000年通則》中規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按規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 (Sufficient notice)。所謂“充分的通知”,意指裝船通知在時間上是“毫不延遲”的,在內容上是“詳盡”的,可滿足買方在目的港收取貨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辦理保險)的需要。
雖然《2000年通則》沒有對賣方未能給予買方該項充分的通知的后果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賣方可以因遺漏或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例如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如果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買方因此未辦理貨物保險,那么貨物在海(河)運途中的風險應視為由賣方負擔。
為此在實際業務中,我方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送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雙方已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訂約后、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定),及時用電訊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此做法也適用于我方出口的FOB合同和CIF合同。
另外在CIF術語一節中述及的關于租船或訂艙的責任和在目的港卸貨費用負擔的問題,同樣也適用于CFR術語。例如: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CFR艙底交貨(CFR Ex-ship‘s hold)、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
需要說明的是,FOB、CFR、CIF貿易術語的變形,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其作用通常僅限于明確或改變買賣雙方在費用負擔上的劃分,而不涉及或改變風險劃分的界限。此外還須強調,只有在買賣雙方對所使用的貿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一致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交易中使用這些術語變形。
CFR在《1980年通則》及先前的版本中為C&F,在實際業務之中,我們應規范使用這一術語的標準縮寫:C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