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考前復習重點記錄(2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0 09:29:38
包裝
在國際貿易中,除少數商品因其本身的原因不需要包裝外,絕大多數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裝。
需要包裝的貨物稱為“包裝貨”,不需要包裝的貨物稱為“散裝貨”(如糧食、煤炭、礦石等)或裸裝貨(如木材、鋼鐵型材、車輛等)。
包裝指按照一定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技術方法將貨物用某些容器,材料及輔助材料包裹商品,達到保護商品,方便運輸,易于存儲,便于銷售以及提高銷售價值的目的。包裝一般可以分為運輸包裝(Outer packing for transportation)和銷售包裝(Consumer packing for sale)兩種。現將有關包裝的具體情況介紹如下:
一、運輸包裝
運輸包裝又稱“外包裝”或“大包裝”,它是將貨物裝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裝。根據包裝方式的不同,運輸包裝分單件包裝與集合包裝。
單件包裝主要有箱(Case,Carton)、桶(Cask,Barrel)、袋(bag)、包(bale)、捆(bundle)等,集合包裝有托盤(Pallet)、集裝箱(Container)等。
二、包裝標志
包裝標志是為了方便貨物運輸、裝卸及儲存,便于識別貨物和防止貨物損壞而在貨物外包裝上刷制的標志。按其作用、用途的不同,包裝標志可分成:運輸標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標志(Indicative Mark)、警告性標志(Warning Mark)等。
1、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Shing Mark)俗稱“嘜頭”,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貨運單據中有關貨物標志事項的基本內容。它一般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以及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通常印刷在運輸包裝的明顯部位,目標是為了使貨物運輸途中的有關人員辨認貨物,核對單證。嘜頭是唯一體現在裝運單據上的運輸包裝標志。
按國際標準化組織(1SO)的建議。運輸標志應包括四項內容:
(1)。 收貨人或買方的名稱字首或簡稱;
(2)。 參照號碼,如買賣合同號碼、訂單號碼、信用證號碼等;
(3)。 目的地,貨物運送的最終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稱;
(4)。 件數號碼,本批每件貨物的順序號和該批貨物的總件數。
例如: JOHN SMITH
IMS20068-6
NEW YORK
NO. 1-1200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便于刻嘜、刷嘜,節省時間和費用,便于在制單及其信息傳遞過程中使用電訊手段,國際標準化組織推薦的標準運輸標志不使用幾何圖形或其他圖形。在我國實際外貿業務中,我國外貿企業應盡量參照該標準運輸的標志,設計和制作嘜頭。
按國際貿易習慣,嘜頭一般由賣方決定,并無必要在合同中作具體規定。如買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體規定;如買方要求在合同訂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則應具體規定指定時限,并訂明若到時尚未收到有關嘜頭通知,賣方可以自行決定。
2、指示性、警告性標志
業務中根據貨物的特性,如怕熱、怕潮、易碎等,往往在貨物的外包裝上刷制上一些提示人們注意的標志,這就是指示性標志(Indicative Mark)。它通常用圖形文字表示。
還有一些特殊物品,如爆炸、易燃、有毒、有害等,需在外包裝上用圖形或文字來表示其危險想,以便搬運人員注意,保障貨物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所以稱其為警告性標志(Warning Mark)或危險品標志(Dangerous Cargo 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