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考前復習重點記錄(2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0 09:30:56
作價原則與作價方法
一、作價原則
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我們必須遵循三項作價原則:按國際市場價格水平作價、結合國別/地區政策作價和結合購銷意圖作價。
二、作價方法
國際貨物買賣的作價方法,一般采用固定作價,即在磋商交易中,把價格確定下來,事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均按確定的價格,結算應付貨款。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也采用暫不定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動價格等作價方法。
1、固定作價
貨物的價格,通常是指貨物的單價,簡稱單價(Unit Price)。在機電產品交易中,有時也有一筆交易含多種產品或多種不同規格的產品而只規定一個總價的。如買賣雙方對此無其他特殊約定,應理解為固定價格,即訂約后買賣雙方按此價格結算貨款;即使在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任何一方不得要求變更原定價格。在有的合同中,也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的。例如: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價格(No price increase shall be allowed after conclusion of this contract)。
2、暫不固定價格
某些貨物因其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幅度較大,或交貨期較遠,買賣雙方對市場趨勢難以預測,但又確有訂約的意旨,則可約定有關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交貨和支付等條件,對價格暫不固定,而約定將來如何確定價格的方法。
例如在合同中規定,以某月某日某地的有關商品交易所該商品的收盤價為準或以此為基礎再加(或減)若干美元。
3、暫定價格
為避免價格風險,買賣雙方在洽談某些市價變化較大的貨物的遠期交易時,可先在合同中規定一個暫定價格,待日后交貨期前的一定時間,再由雙方按照當時市價商定最后價格。 在我出口業務中,有時在與信用可靠、業務關系密切的客戶洽商大宗貨物的遠期交易時,也有采用這種暫定價格的做法的。
例如在合同中規定:每箱(400磅)5000港元CIF香港,備注:上列價格為暫定價格,于裝運月份15天前由買賣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價格。
這種做法,如缺乏明確的定價依據,到時候雙方在商定最后價格時可能因各持己見不能取得協議,而導致無法履行合同。所以,訂有暫定價格的合同有較大的不穩定性。在實際業務中,采用這種做法,應以關系密切信譽可靠的客戶為限。
4、滑動價格
在國際上,對于某些貨物,如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從合同成立到履行完畢需時較長,可能因原材料、工資等變動而影響生產成本,價格的升降幅度較大。為了避免承擔過大的價格風險,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可采用滑動價格。
所謂“滑動價格”,是指先在合同中規定一個基礎價格(basic price),交貨時或交貨前一定時間,按工資、原材料價格變動的指數作相應調整,以確定最后價格。在合同中對如何調整價格的辦法,則一并具體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