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考前復習重點記錄(2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0 09:31:35
計價貨幣與價格條款
一、計價貨幣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計價貨幣通常與支付貨幣為同一種貨幣,但也可以計價貨幣是一種貨幣,而支付貨幣為另一種甚至另幾種貨幣。這些貨幣可以是出口國的貨幣或進口國的貨幣,也可以是第三國的貨幣,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在當前國際金融市場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都將承擔一定的匯率變化的風險。因此,作為交易的當事人,在選擇使用何種貨幣時,就不能不考慮貨幣匯價升降的風險,即外匯風險,或稱匯價風險。另一方面,也要結合企業的經營意圖、國際市場供需情況和價格水平等情況,作全面綜合的分析,但需避免單純考慮外匯風險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
在進出口業務中,選擇使用何種貨幣計價或支付時,首先要考慮貨幣是不是“可自由兌換”貨幣。使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有利于調撥和運用,也有助于在必要時轉移貨幣匯價風險。
在出口業務中,一般應盡可能爭取多使用從成交至收匯這段時期內匯價較穩定且趨勢上浮的貨幣,即所謂“硬幣”。相反,在進口業務中,則應爭取多使用從成交至付匯這段時期內匯價比較疲軟且趨勢下浮的貨幣,即所謂“軟幣”。
二、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進出口商往往采用固定作價的方法,因此價格條款一般包括兩項內容:貨物單價(unit price)和貨物總值(total amount)。
單價表述有四要素:計量單位,單價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總值就是單價與成交數量的乘積,即一筆交易的總金額。例如在CIF SINGAPORE USD50.00/BAG中,CIF SINGAPORE是貿易術語,USD是計價幣制,50.00是單價金額,BAG是計量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