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貨資格考試知識點: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4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指導和監督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 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公示并且及時更新從業資格注冊、誠信記錄等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需要協會提供期貨從業人員信息和資料的,協會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二十二條 協會應當組織期貨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后續職業培訓,其所在機構應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條 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期貨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協會應當進行調查、給予紀律懲戒。
期貨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序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并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并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
第二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協會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從業資格考試、從業資格注冊和公示、執業行為準則、后續職業培訓、執業檢查、紀律懲戒和申訴等,由協會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