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貨資格考試知識點: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4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
(二)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配合義務;
(四)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八十一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23日發布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證監發[2002]6號)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7年07月04日 實施日期:2007年07月04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