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規》訓練題及解析(1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16
101.與他人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聯合買賣,操縱期貨市場,情節
嚴重的;()。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D.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 答案]AC
答題思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單獨或者合謀,集中
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
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02.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而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在確定責任的承擔時,應
當遵循的重要原則是()。
A.因果聯系原則
B.過錯責任原則
C.責任自負原則
D.公平責任原則
[ 答案]AB
答題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
條規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
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
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03.國有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的,()。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答案]AD
答題思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
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
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
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
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
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
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
定定罪處罰。
104.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的權利包括()。
A.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B.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抗辯權
C.聯名提議召開會員大會
D.按照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 答案]ACD
答題思路:《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
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
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三)使用期貨交易所
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
使申訴權;(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105.關于強行平倉,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期貨公司違規超倉而被期貨交易所強行平倉,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甲自
行承擔
B.乙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應當自行平倉而未平倉,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
自行承擔
C.丙期貨公司交易保證金不足,應當自行平倉而未平倉,因此造成的擴大損
失,由丙自行承擔
D.丁客戶符合強行平倉的條件,戊期貨公司對其進行強行平倉,但平倉數額
顯著超出了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對丁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丁白行承
擔
[ 答案]AC
答題思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三十七、三十八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或客戶符合強行平倉條件,應當自行平倉而
未平倉的,期貨公司或客戶對因此造成的擴大損失承擔責任。因超量平倉引起的
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