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多選題例析(1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22
參考答案及詳解
不定項選擇題
161. A 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
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
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甲期貨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后,
應當及時將該情況通知客戶李某,未經通知而對李某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甲期貨
公司和張某共同承擔責任。
162. A B 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期貨公司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并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
從業人員資格。
163. B 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禁止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或者保證,禁止代
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164. A「解析」張某離任前屬于甲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屬于職務行
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甲期貨公司承擔;離任后,雖然不屬于甲期貨公司
工作人員,但是由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通知李某,此時甲的行為構成了表
見代理行為,被代理人甲期貨公司仍然要承擔責任。
165. A「解析」本案中,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乙公司不屬于合同當事人,不
必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雖然對張某的行為完全知情并默認,但并沒有采取任何
侵害李某利益的行為,也不存在侵害的故意,故乙公司不必對李某的損失承擔任
何法律責任。
166. C 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 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
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擬任人不具有期貨從業經歷的,推薦人中可有1 名是其原
任職單位的負責人。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可有1 名是擬任人曾任的境
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層人員。
167. A B C「解析」《證券公司為其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
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D 不屬于可以接受委托的情形。
168. B「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
一條規定,證券公司因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暫停、限制業
務或者撤銷業務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
業務關系。
169. A「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第(八)項
規定,近3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
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 ,對出現上述情形負
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經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
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170. A 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全面結算業務資格,除應當具
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董事長、總經
理和副總經理中,至少3 人的期貨或者證券從業時間在5 年以上,其中至少2 人
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 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
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 年以上;(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 億元,申請
日前2 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