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昭示七大教訓
來源:發布時間:2009-01-14
吳清指出,首先,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應當有度。而所謂“度”的概念,可以從兩方面界定,一是風險“可控、可測、可承受”,一是以客戶為中心并適當銷售,而非以自我服務為中心。
第二,金融機構要管理風險,而不是冒險。
第三,投資銀行是金融服務商,而非投機商。
第四,激勵機制應該重在鼓勵長期追求。激勵機制也需要外部要求進行約束,讓金融機構有所追求,也有所畏懼。
第五,金融監管必須化解系統性風險。經過三年綜合治理,證券行業歷史積累的系統性風險已經徹底化解,很多管理制度也得以建立,“其中有些如凈資本監管恰好是美國較早使用而又被他們丟掉的經驗,這一點值得我們總結”。
第六,系統性風險并非銀行所獨具。在當前金融創新的條件下,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投資銀行在內,也可以制造系統性的風險。
第七,盡管華爾街失敗了,但華爾街所代表的市場化融資模式及投資銀行的功能,仍值得國內學習和借鑒,吳清表示,國內資本市場在這方面發展得還遠遠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