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文某攜女友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鳳凰古城游。在參觀了黃絲橋古城和南長城后,按事先行程安排,下午本應為“沱江泛舟”,即在清澈見底的沱江河上,乘坐游船,欣賞旖旎風光。誰料返回途中因地接社安排的車輛拋錨,延誤了兩個多小時,導游以時間不夠為由,取消了“沱江泛舟”項目。考試大文某認為,“沱江泛舟”未能遂愿,是旅行社的過錯造成的,因而要求旅行社給予賠償,但旅行社僅退還他和女友每人30元游船費了事。 答: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本案中,文某未能“沱江泛舟”雖然是由于第三人即地接社安排接待的車輛拋錨所致,但作為組團的旅行社仍應向文某等游客承擔違約責任。至于組團社與地接社之間的糾紛,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應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解決。 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具體規定了對旅游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其中第8條規定:導游違反旅行社與旅游者的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游者進行賠償;因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本案中,組團社只退還游客“沱江泛舟”的游船費顯然偏低,應按照上述規定對游客給予足額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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