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合同中的裝運條款
來源:發布時間:2009-05-22 11:39:55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一、裝運時間
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一定時間內裝運
3.籠統規定近期裝運
二、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一)分批裝運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UCP500對分批裝運的規定:
只要運輸單據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
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域分期裝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期限支款及域裝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二)轉運
轉運是指貨物從裝運港(地)到目的港(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同一運輸方式的另一運輸工具;或在不同運輸方式情況下,從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的行為。
四、裝運通知
五、滯期和速遣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