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外商投資的政策法規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10-06-22 09:30:44
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規定
特點:一是注冊資本與總投資的比例只規定下限不規定上限;二是注冊資本隨投資額的增大而比重降低;三是國家對一些特殊項目還給予特別優待,可允許降低注冊資本的比例。
二、關于注冊資本數額與出資期限的規定
注: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對未按出資期限繳清注冊資本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予受理增設經營性的分支機構和增加經營范圍的變更申請;
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
1. 合并——吸收合并、新設合并
2. 分立——存續分立、解散分立
四、關于保護外商投資的規定
1.國家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和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所有權和處置權;
2.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
3.國家保護外商投資者分得的凈利潤、企業期滿或者終止時分得的資金以及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等的匯出權;
4.同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與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參加一些較主要的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