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貨款的收付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6-22 09:26:52

  一、跟單信用證基本概念
  (一)跟單信用證的定義
  簡而言之,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二)跟單信用證基本內容(略)
  (2004年試題)
  根據《UCP500》的規定,信用證如未規定到期日,則該信用證是無效的。(是)
  (三)跟單信用證特點
  1. 銀行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在信用證付款的條件下,銀行處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因此,開證銀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2007年試題)
  信用證付款方式下,匯票的付款人是( C )
  A、進口商 B、出口商 C、開證行 D、議付行
  思考:如果申請人倒閉,開證行是否要付款?
  2. 自足文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所以,信用證是獨立于有關合同以外的契約,開證銀行和參加信用證業務的其它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證不符,按合同辦還是信用證辦?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L/C。第一批貨物裝運后,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后,即向外國商人議付貨款,然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不符,因而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L/C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問:開證行這樣做是否有道理?
  3. 單據交易:在信用證方式之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所以,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銀行雖有義務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據,但這種審核,只是用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為原則,開證銀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所以在信用證條件下,實行所謂“嚴格符合的原則”。“嚴格符合的原則”不僅要做到“單、證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的條款一致;還要做到“單、單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種單據之間表面上一致。
  思考: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會怎么樣?
  二、信用證種類
  信用證可根據其性質、期限、流通方式等特點,分為以下幾種:
  (一)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信用證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1.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它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而言。前者指海運提單,后者指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等。國際貿易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2. 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有的信用證要求匯票附有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也屬光票信用證。在采用信用證方式預付貨款時,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證。
  思考:與光票匯票和跟單匯票有什么關系?
  (二)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按有沒有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標準,信用證可分為保兌的和不保兌的信用證:
  1.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叫做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時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銀行或第三國銀行。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是指開證行對信用證的付款責任。而“保兌”則指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對信用證的付款責任。那么,不可撤銷的保兌的信用證,就意味著該信用證不但有開證行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而且又有保兌行的兌付保證。兩者的付款人都是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所以這種有雙重保證的信用證對出口商量最為有利。
  2. 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這種不保兌的信用證。
  (三)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1.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證是指采用即期兌現方式的信用證,證中通常注明“付款兌現”(Available by Payment)字樣。即期付款信用證的付款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國銀行。付款行經付款,對受益人均無迫索權。以出口地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證的交單到期地點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單取款,可以及時取得資金。所以,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最為有利。而付款行為開證行本身或第三國銀行,交單到期地點通常規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擔單據在郵寄過程中遺失或延誤的風險。
  2.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定貨物裝船后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收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不要求出口商開立匯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市場資金,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
  3.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2004年名詞解釋)
  承兌信用證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時,先在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待匯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證。由于承兌信用證是以開證行或其他銀行為匯票付款人,故這種信用證又稱為銀行承兌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L/C)。
  4.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
  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議付是指由議付行對匯票和(或)單據付出對價。只審單據而不支付對價,不能構成議付。議付信用證又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
  (1)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L/C)。又稱自由議付信用證(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開證行對愿意辦理議付的任何銀行作公開議付邀請和普遍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即指任何銀行均可按信用證條款自由議付的信用證。
  (2)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開證銀行指定某一銀行或開證行本身自己進行議付的信用證。
  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都在議付行所在地。這種信用證經議付后,如因故不能向開證行索得票款,議付行有權對受益人行使追索權。(四)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1. 即期信用證(Sight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的特點是出口人收匯迅速安全,有利于資金周轉。
  在即期信用證中,有時還加列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這是指開證行允許議付行用電報或電傳通知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說明各種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電報或電傳通知后,有義務立即用電匯將貨款撥交議付行。
  2. 遠期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還可分為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3、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它是指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進口人負擔。這種信用證,表面上看是遠期信用證。但從上述條款規定來看,出口人卻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貨款。因此,這種信用證對出口人而言,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但對進口人來說,則待遠期匯票到期時才付款給付款行。
  (2005年試題)
  在國際貿易中,開立假遠期信用證實際上是進口人利用了( B )
  A、出口人的資金 B、開證行的資金
  C、通知行的資金 D、議付行的資金
  (五)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1.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商品的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運日期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證申請人可以變動。
  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但信用證的轉讓并不等于買賣合同的轉讓,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2. 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字樣者,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六)循環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
  循環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這種信用證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的情況下采用。因此,其優點在于: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證從而節省開證費用,同時也可簡化出口人的審證、改證等手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七)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兩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對開信用證多用于易貨交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等。
  (八)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它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法來溝通開展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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