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仲裁詳解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4 16:14:37
一、仲裁的含義及特點
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它是指交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一個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來進行裁判,這個第三者的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的特點;
1、仲裁必須要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而且要有書面證明即仲裁協議
2、仲裁機構、仲裁員則是由買賣雙方當事人選定的;
3、仲裁的裁決往往是終局性的,不得上訴。
二、仲裁協議的形式和效力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將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書面表示,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這種協議一般都已包含在合同內,作為合同的一項條款,即我們所說的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經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Submission)。這兩種仲裁協議的形式雖然不同,其法律作用與效力是相同的。
根據多數國家有關仲裁法律的規定,仲裁協議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約束雙方當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
(2)使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3)排除了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如果一方違背仲裁協議,自行向法院起訴,另一方可根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將爭議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斷。
三、合同牛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
在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內容主要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效力和仲裁費用的負擔等。
(一)仲裁地點的規定
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應力爭規定在中國仲裁,如果爭取有困難,也可酌情規定在被告國或者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
(二)仲裁機構的選定
仲裁機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它是專門為審理指定的爭議
案件而由雙方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組成,案件處理完畢后即自動解散;另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如果買賣雙方同意在中國仲裁,在仲裁協議中應訂明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三)仲裁程序的適用
在仲裁條款中,應訂明采用哪個國家(地區)和哪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四)仲裁裁決的效力
為了明確仲裁裁決的效力,承認與執行裁決,簽訂仲裁條款時應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五)仲裁費用的負擔
一般規定由敗訴方承擔,也有規定由仲裁庭酌情決定的。
四、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涉及到一個國家的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要由另一個國家的當事人去執行的問題。
1958年6月10日聯合國在紐約簽訂了《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1958年紐約公約》。該公約是當前國際上關于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最主要的公約。
我國在批準參加《紐約公約》時,聲明作了兩點保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只在互惠的基礎上對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所作出仲裁裁決適用該公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只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認定為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務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