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不可抗力詳解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4 16:12:56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不可抗力(Porce Majeure)又稱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貨物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故意、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遭受事故的一方即可根據合同或法律的規定免除其違約責任。如因此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在事件的后果影響持續的期間內,免除其延遲履行的責任。因此,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又稱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圍較廣,通常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 “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災、火災、冰災、暴風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由于“社會力量”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意外事故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以后;
(2)不是因為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身的過失或疏忽而導致;
(3)意外事故是當事人雙方所不能控制的,無能為力的。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發生了不可抗力事故后,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違約賠償責任。至于合同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則可能有兩種情況:即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這要根據不可抗力事故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而定。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其作用是在簽訂合同后,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解除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而另一方無權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為了避免買賣雙方對不可抗力事故的解釋上出現分歧,也為了便于對不可抗力事故的處理,應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中,具體明確地規定對不可抗力事故的處理原則和辦法,事故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通知方式和出具事故證明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圍等內容。
在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基本上有以下三種規定方法:
(一)概括式
即在合同條款中不具體訂明哪些意外事故是不可抗力事故,只做概括的規定。
(二)列舉式
即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出哪些意外事故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沒有列到的,均不能作為不可抗力事故處理。
(三)綜合式
即將概括和列舉兩種方式結合使用。
以上三種規定方法,由于綜合式既明確具體,又有一定靈活性,比較科學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