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發盤和接受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8-09 17:03:23
一、發盤
(一)發盤的構成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所謂發盤內容的確定,是指發盤的條件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complete,clear and final)。
3.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
一項發盤必須明示或默示地表明當受盤人作出接受時發盤人承受約束的意旨。
4.發盤須送達受盤人
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即使受盤人已由某一途徑獲悉該發盤,他不能接受該發盤。
(二)發盤的有效期
發盤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盤人作出接受的期限。凡是發盤都是有有效期的,有的明確作出規定,有的不作明確規定。
在實際業務中,明確規定發盤有效期的方法主要有兩種:
1.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
2.規定一段接受的時間
對于沒有明確規定有效期的發盤,應理解為在一段合理的時
間內有效。
(三)發盤的撤回與撤銷
“撤回”(Wldldmv,1)是指一項發盤在尚未送達受盤人之前亦到尚未生效之前,由發盤人將其取消。“撤銷”(Revocation)則是指一項發盤在已經送達受盤人之后亦即已開始生效之后,由發盤人將其取消。
發盤是可以撤回的,只要發盤人以更快捷的通訊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時于發盤到達受盤人。
至于發盤的撤銷問題,各國合同法的規定有較大分歧。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認為,發盤一般在被接受前的任何時候得予撤銷。
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認為:發盤在有效期內不得撤銷。
《公約》協調和折衷了各國法律的不同規定,在16條中規定: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銷的通知于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發盤可以撤銷。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①發盤中寫明了發盤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發盤是不可撤銷的;或②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四)發盤的失效
發盤在下列四種情況下失效:
1。在有效期內未被接受而過期
2.受盤人表示拒絕或還盤
3.發盤人對發盤依琺撤回或撤銷
4.法律的實施
二、接受
(一)構成接受的必要條件
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Acceptance),概括起來有以下四項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3.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接受生效的時間:
英美法系:投郵生效原則
大陸法系:到達生效原則
《公約》:到達生效原則。如果受盤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來表示接受,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受盤人在發盤有效期內做出某種行為時,接受即生效。
4.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相符
從原則上講,接受的內容應該與發盤中提出的條件完全一致。
如果受盤人在接受的同時又對發盤的內容作出了某些更改,這就構成了有條件的接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
實質性變更(material alteration):還盤
非實質性變更 (nonmaterial alteration):接受
(二)逾期接受
如果接受晚于有效期或合理時間才送達發盤人,該項接受便成為一項逾期接受(LateAcceptance),或稱遲到的接受,逾期接受一般無效。但是,根據《公約》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然有效:
(1)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該項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見通知受盤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么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
(三)接受的撤回
受盤人得以撤回接受(Ⅷ出dmwanaccept皿ce),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應
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
接受得予撤回,但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