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章節習題8
來源:青青部落發布時間:2011-04-13 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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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一試」單項選擇題
1.凡貨樣難以達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
A.憑說明買賣
B.憑樣品買賣
C.憑等級買賣
D.憑規格買賣
2.在交貨數量前加上“約”或“大約”字樣,按慣例《UCP600》的規定這種約定可解釋
為交貨數量不超過( )的增加幅度。
A.10%
B.5%
C.2.5%
D.1.5%
3.在品質條款的規定上,對某些比較難掌握其品質的工業制成品或農副產品,我們多在合同中規定( )。
A.溢短裝條款
B.增減價條款
C.品質公差或品質機動幅度
D.商品的凈重
4.憑賣方樣品成交時,應留存( )以備交貨時核查之用。
A.回樣
B.復樣
C.參考樣
D.對等樣品
5.對于價值較低的商品,往往采。 )計算其重量。
A.以毛作凈
B.法定重量
C.凈重
D.理論重量
6.對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裝貨,因較難掌握商品的數量,通常在合同中規定( )。
A.品質公差條款
B.溢短裝條款
C.立即裝運條款
D.倉至倉條款
7.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還是凈重計算時,則習慣上應按( )計算。
A.毛重
B.凈重
C.以毛作凈
D.公量
8.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規定的出口數量為500噸。在溢短裝條款中規定,允許賣方交貨的數量可增減5%,但未對多交部分貨物如何作價給予規定。賣方依合約規定多交了20噸,根據《公約》的規定,此20噸應按( )作價。
A.到岸價
B.合同價
C.離案價
D.議定價
9.我方某進出口公司擬向馬來西亞出口服裝一批,在洽談合同條款時,就服裝的款式可要求買方提供( )。
A.樣品
B.規格
C.商標
D.產地
10.我國現行的法定計量單位制是( )。
A.公制
B. 國際單位制
C.英制
D.美制
參考答案:
1、B 2、A 3、C 4、B 5、A 6、B 7、B 8、B 9、A 10、D
討論10-1:在出口貿易中,有些非洲國家經常很輕易下訂單,但要求我國出口企業提供賣方樣品,并表示在收到樣品后訂立正式合同,你如何理解?(P152)
參考答案:
大致有兩種可能:
第一,進口商以賣方樣品為依據,確定買賣商品的品質,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如果對賣方樣品不滿意,可以品質不符為由,撤消合同,即使合同成立,也可以實際交付貨物品質與提供的賣方樣品不符為由,提出索賠。
第二,進口商經常以下訂單為由,要求提供賣方樣品的真實目的是掌握商品的設計規格,以便在國內仿制,或要求其他生產商加工,或以該樣品的品質要求其他供貨商提供更優惠的交易條件。因此,出口商要在合同(或定單)中,加列保護對所提供樣品的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
討論10-2:
青島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蘋果。合同及來證上均寫的是三級品,但發貨時才發現蘋果庫存不足,于是該公司改以二級品交貨,并在發票上加注:“二級蘋果仍按三級計價”。貨抵買方后,遭買方拒絕。請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付的權利?為什么?
參考答案:
買方有拒付的權利。既然合同及來證上均寫的是提供三級品,出口商即應履約執行,所提供貨物如為二級品,即使按三級計價,也構成違約。因為這樣無疑會影響甚至破壞進口商與其買家的契約關系,會造成大家對品質級別劃分的識別和認定,破壞供應鏈條上商家長期形成的貿易習慣,并發生重新整理的額外費用。
討論10-3:
合同中數量條款規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the seller‘s option”,賣方正待交貨時,該貨國際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問:
(1)如果你是賣方,擬實際交貨多少數量?
(2)如果你是買方,在磋商合同條款時,有何注意事項?
參考答案:
(1)10 000×(1-5%)=9500MT
(2)關于選擇溢短裝的權利;溢短裝部分商品的價格確定
復習思考題
一、案例分析題
1.我方向西歐某國出口布匹一批,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因購銷旺季,未對貨物進行檢驗就將布匹投入批量生產。數月后,買方寄來幾套不同款式的服裝,聲稱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裝縮水嚴重,難以投人市場銷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我方應否同意對方的要求,為什么?
2.我方某出口公司對美成交出口電冰箱4 500臺,合同規定。pyw-A、pyw-B、pyw-C三種型號各1 500臺,不得分批裝運。待我方發貨時,發現pyw-B型電冰箱只有1 450臺,而其他兩種型號的電冰箱存貨充足,考慮到pyw-B數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臺pyw-
A代替pyw-B裝運出口。
問:我方是否應該理賠,為什么?
3.我方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客戶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規定大豆的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雜質1%.國外客戶收到貨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對方來電稱:我方的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的相差較遠,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雜質
4%,并要求我方給予合同金額40%的損害賠償。
問:對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這一類商品的品質條款應如何規定為宜?,
4.我方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以CIF條件與國外買方簽訂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貨到目的港,經買方對貨物進行復驗后,發現部分西服有水漬。因此,買方向我方紡織品公司提出30%的扣價索賠。但當我方欲就此案進行核查時,買方已將該批西服運往他國銷售。
問:我方是否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5.AB公司出口葡萄糖5000桶,設毛重均為54公斤,凈重均為50公斤。現在賣方設計了三種嘜頭,請問選擇哪種嘜頭最合理?
參考答案:
1.我方不應該理賠。本案就買方因購銷旺季,未對貨物進行檢驗就將布匹投入批量生產產生的后果,我方可根據國際上通常執行的“紡織品一經開剪即不予考慮賠償”的原則,拒絕理賠。
2.我方這樣做是不合適的。因為如雙方實現無品質機動幅度的規定,賣方在交貨時,對于貨物的質量(包括規格、花色搭配、型號等)應嚴格詢售合同的規定。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將由賣方承擔。就本案而言,我方在發現pyw-B型電冰箱數量短缺,應先征得買方的同意才能發貨,而不能擅自其它型號的電冰箱來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適的。
3.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我方交貨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規定,理應給予對方一定金額的損害賠償,但是否為合同金額的40%,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合同中就這一類較難掌握交貨品質的出口商品的品質條款,應采用規定品質公差或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來避免因交貨品質難以掌握,給我方交貨帶來的困難。
4.我方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根據案情,貨到目的港經買方對貨物進行復驗后,發現部分西服有水漬,因此,買方向我方紡織品公司提出30%的扣價索賠。但當我方欲就此案進行核查時,買方卻已將該批西服運往它國銷售,這表明買方對貨物做出與賣方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導致買方事實上提已接受了貨物,從而喪失了向賣方索賠的權利。所以,我方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5.第1種嘜頭設計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