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章節習題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13 10:06:00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國際商務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國際商務師考試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復習的重點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試一試」單項選擇題
1.我國對北美出口貨物通常所使用的運輸單據是( )。
A、鐵路運單正本
B、承運貨物收據
C、海運提單
D、航空運單
2.按《UCP500》解釋,若信用證條款中未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則應視為( )。
A、可允許分批裝運
B、可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C、可允許裝運,但不允許分批裝運
D、不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3.海運提單日期應理解為( )。
A、貨物開始裝船的日期
B、貨物裝船過程中任何一天
C、貨物裝船完畢的日期
D、簽訂運輸合同的日期
4.關于租船裝卸費用劃分問題,使用較多的是( )。
A、FOB
B、FIO
C、FOB Liner Terms
D、FI
5.班輪運輸應該( )。
A、包括裝卸費,但不計滯期費、速遣費
B、包括裝貨費,但不計滯期費、速遣費
C、包括裝卸費和滯期費,但不計速遣費
D、包括裝卸費和速遣費,但不計滯期費
6.下列單據中,只有( )才可用來結匯。
A、大副收據
B、鐵路運單副本
C、場站收據副聯
D、鐵路運單正本
7.經過背書才能轉讓的提單是( )。
A、指示提單
B、不記名提單
C、記名提單
D、清潔提單
8.簽發多式聯運提單的承運人的責任是( )。
A、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B、必須對全程運輸負責
C、對運輸不負責
D、只對最后一程運輸負責
9.我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為支付方式。國外開來信用證中規定:“信用證有效期為8月10日,最遲裝運期為7月31日。”我方加緊備貨出運,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據,并換回正本已裝船清潔提單,我方應不遲于( )向銀行提交單據。
A、7月21日
B、7月31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10.信用證的到期日為12月31日,最遲裝運期為12月16日,最遲交單日期為運輸單據出單后15天,出口人備妥貨物安排裝運的時間是12月10日,則出口人最遲應于( )交單。
A、12月16日
B、12月25日
C、12月28日
D、12月31日
參考答案:
1、C 2、B 3、C 4、B 5、A 6、B 7、A 8、B 9、C 10、B
討論11-1: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對需要進行拼箱處理的貨物,一般需要由承運人在何處負責將不同發貨人的貨物拼裝在一個集裝箱內?
A.集裝箱堆場(CY)
B. 裝箱貨運站(CFS)
C.發貨人倉庫
D. 碼頭
參考答案:B
討論11-2:提單的“Port of discharge”和“Final destination”兩欄有哪些區別
參考答案:
“Port of discharge”是卸貨港,指提單上所指名的輪船卸貨港,而“Final destination”是最終目的地,指輪船在卸貨港卸貨后在轉運而到達的最終目的地。
討論11-3:什么時候銀行才認為,運輸單據上所包括的“clean on board”的條件已經滿足?(P175)
參考答案:
第一種情況,如提交的運輸單據是海運提單,單據表面顯示印就有“clean on board”字樣,沒有任何關于貨物品質、數量以及包裝的不良批注,即表明屬于清潔、已裝船提單,銀行認為條件已經滿足;
第二種情況,如提交的運輸單據是海運提單,單據表面沒有顯示印就有“clean on board”字樣,而是顯示印就有“Received”字樣,即表明屬于備運提單。但如果單據加注有“Shipped on board”和具體裝船時間,沒有任何關于貨物品質、數量以及包裝的不良批注,即表明提單已經轉化為清潔、已裝船提單,銀行也認為條件已經滿足;
討論11-4:
在開證行收到提單后發現提單日期倒簽,并有根據證實倒簽的事實,開證行以偽造單據為由提出拒付,是否成立?
參考答案:
如果銀行通過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以及邏輯相符原則判斷提單為倒簽,則拒付成立。如果通過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以及邏輯相符原則不能判斷提單為倒簽,銀行無義務咨詢貿易背景判斷其是否為倒簽。
討論11-5:
倒簽提單、順簽提單、預借提單的主要區別是什么?分別在什么情形下使用?
參考答案:
例如,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日為4月10日,托運人實際裝船日為4月12日,為避免銀行提出“遲裝船”的不符點,托運人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簽發提單時,將裝船時間改為4月10日或之前,這種提單就是倒簽提單。
例如,信用證規定貨物分期裝運,要求在3月15日-20日裝運一批貨物,托運人在3月9日將貨物運到港口,由于港口倉儲能力不足、或季節性港口擁擠等原因,托運人將貨物裝船發運,在承運人簽發提單時,托運人要求批注裝船日期為3月16日,以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這種提單就是順簽提單。
例如,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日為4月10日,托運人在4月10日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但尚未裝船,貨物實際裝船日要推遲到4月12日,這必然造成遲裝船。為符合信用證關于裝船日期的規定,托運人要求承運人在4月10日接管貨物的當天,預先簽發已裝船提單,提單裝船日為4月10日,這種提單就是預借提單。
討論11-6:在裝運時間的規定中,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什么是雙到期?
參考答案:
注意事項:
裝運時間的規定中應該注意的主要事項:
一般地,應注意不要具體規定某一特定裝運日期。如切勿規定“于某月某日裝運”,因為國際貿易牽涉面廣,很難確定正好于某一個時點進行裝運。但若L/C規定最早裝船期,則裝貨不可提前。
在進口管制較嚴、買方資信不佳或交易商品為專為買方生產的特定商品(以銷定產或產品只能適銷某些地區)的情形下,買方需要申請到進口許可證或國家批準外匯后方可開證。一旦遇市場行情下跌,買方不開證或不如期開證,賣方將困難以轉售其他市場而遭受損失。這種情形下,賣方裝運的遲早取決于買方開證的時間,因而在裝運及付款交單方面比較被動,但可以不定期規定裝運時間的方式,在到證后在安排貨源與裝運。因此合同中常明確L/C的開出或開到日期,并規定“賣方收到L/C后××天內安排裝運。”有時還加列約束條件:“買方如不按合同規定開證,則賣方有權按買方違約提出索賠。”為方便賣方安排船期,裝運時間一般以收證后20—30天為宜。
如果L/C有效期與裝運期為同一天(稱為“雙到期”)或僅差幾天,將對賣方不利,可能帶來展證的麻煩,這時可在L/C中規定:“賣方有權自動延長××天裝運”的條款,但含此條款的L/C往往開證費用多一些,因此這種規定應受控制,且展證時間不宜過長,通常L/C有效期與裝運期之間間隔15天。
討論11-7:信用證規定裝運期為During the end of May,2006,應如何理解?
參考答案:
應理解為5月21日至5月31日止為裝運期。
討論11-8:
信用證裝運總量為500公噸,規定,從6月份開始,每月裝100公噸。在實際裝運時,6月份裝100公噸,7月份裝100公噸,8月份未裝,而賣方要求9月份一起補交,是否可以?
參考答案:
不可以。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600)第32條的規定:“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期限支取或或發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而案中8月份未裝,即意味著8月及以后的信用證均告失效。
討論11-9:
若合同與信用證中規定:SHIPMENT FROM HONGKONG TO LONDON,TRNSHIPMENT PROHIBITED.如果你是賣方,是否會接受該條款?
參考答案:
如果我是賣方一般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從香港到倫敦的直航船實在太少了,運費成本過高。
討論11-10:
租船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參考答案:
(1)租船合同與買賣合同相互銜接
(2)考慮船東的信譽,盡量不要租用轉租船只
(3)考慮船齡、船籍
(4)可以通過租船代理人、經紀人進行
復習思考題
一、計算題
1、我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的體積為30cm×60cm×50cm,毛重為40千克,查運費表得知該貨為9級,記費標準為W/M,基本運費為每運費噸HK$109,另外收燃油附加費20%,港口擁擠費20%,貨幣貶值附加費10%,試計算該批貨物的運費是多少港元?
2、某公司出口貨物共200箱,對外報價為每箱438美元CFR馬尼拉,菲律賓商人要求將價格改報為FOB價,試求每箱貨物應付的運費及應改報的FOB價為多少?(已知該批貨物每箱的體積為45cm×35cm×25cm,毛重為30千克,商品計費標準為W/M,基本運費為每運費噸100美元,到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費20%,貨幣附加費10%,港口擁擠費20%.)
3、我按CFR價格出口洗衣粉100箱,該商品內包裝為塑料袋,每袋0.5千克,外包裝為紙箱,每箱100袋,箱的尺寸為:長47cm,寬30 cm,高20cm,基本運費為每尺碼噸HK$367,另加收燃油附加費33%,港口附加費5%,轉船附加費15%,計費標準為“M”,試計算該批商品的運費為多少?
4、我某公司向東京某進口商出口自行車100箱,每箱一件,每箱體積是20cm×50cm×120cm,計收運費的標準為“M”,基本運費為每運費噸HK$280,另加收燃油附加費30%,港口擁擠費10%,問該批商品的運費是多少?
參考答案:
1、解:30cm×60cm×50cm=0.09,0.09>0.04M/T
因為基本運費的計收方法是W/M, 所以應選擇0.09來計算運費
代入公式:運費=計費標準×基本運費×商品數量(1+各種附加費率)
=0.09×109×100(1+20%+20%+10%)=HK$1471.5
答:該批貨物的運費是1471.5港元。
2、解:1)45cm×35cm×25cm=0.0394c,0.0394c >0.03M/T
因為基本運費的計收方法是W/M, 所以應選擇0.0394來計算運費
代入公式:運費=計費標準×基本運費(1+各種附加費率)
=0.0394×100(1+20%+20%+10%)=23.29美元
2)應該報FOB價是:FOB=CFR-運費=438-23.29=414.7美元
答:該批貨物每箱的運費是23.29美元,應該報的FOB價是414.7美元。
3、解:該批商品的運費為:
運費=計費標準×基本運費×商品數量(1+各種附加費率)
=0.47×0.3×0.2×367×100(1+33%+5%+15%)
=0.0282×367×100×1.53
=1583.46港元
答:該批貨物的運費為1583.46港元。
4、解:該批商品的運費為
運費=計費標準×基本運費×商品數量(1+各種附加費率)
= 0.2×0.5×1.2×280×100(1+30%+10%)
=0.12×280×100×1.4
=4704港元
答:該批貨物的運費為4704港元
二、操作題
我國金誠貿易有限公司向美國里斯特公司出口天津紅小豆300噸,2001年產。每噸320美元CIF紐約,每層麻袋包裝,每袋100千克,運輸標志(嘜頭)為:
NEW YORK
SY-2001-897
Nos: 3000
貨物于2001年9月28日在青島裝“菊花”輪運往美國紐約。
請根據上列條件填制一份清潔、已裝船、空白抬頭提單,并注明“運費已付”。
三、案例分析題
1、某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貿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國外客戶在合同規定的開證時間內開來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按證中規定,于4月15日將200噸花生仁在福州港裝上“嘉陵”號輪,又由同輪在廈門港續裝300噸花生仁,4月20日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同時取得了福州港和廈門港簽發的兩套提單。農產品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到銀行交單議付,卻遭到銀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
問:銀行的拒付是否有理,為什么?
2、我某外貿公司以FOB中國口岸與日本M公司成交礦砂一批,日商即轉手以CFR悉尼價售給澳大利亞的G公司,日商來證價格為FOB中國口岸,目的港為悉尼,并提出在提單上表明“運費已付”。
問:日商為何這樣做?我們應如何處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3、一份買賣日用品的CIF合同規定“9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的有效期為10月15日。賣方10月6日向銀行辦理議付所提交的單據中,包括9月29日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經銀行審核,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接收單據并支付了貨款。但買方收到貨物后,發現貨物嚴重受損,且短少50箱。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貨款。
問:1)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并要求退款的權利,為什么?
2)此案中的買方應如何處理此事才合理?
4、我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噸冷凍食品,合同規定2000年4-7月份交貨,即期信用證支付。來證規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 M/T, July Shipment 600M/T.我公司實際出口情況是:4、5月份交貨正常,并順利結匯,6月份因船期延誤,拖延到7月12日才實際裝運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輪又裝了600M/T,付款行收到單據后來電表示拒絕支付這兩批貨的款項。
問:我方有何損失及開證行拒付有何依據?
5、我某公司與美國某客商以FOB條件出口大棗5000箱,5月份裝運,合同和信用證均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于5月10日將3000箱貨物裝上“喜慶”輪,取得5月10日的海運提單;又于5月15日將2000箱裝上“飛雁”輪,取得5月15日的海運提單,兩輪的貨物在新加坡轉船,均由“順風”輪運往舊金山港。
問: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適?將導致什么結果,為什么?
參考答案:
1、銀行的拒付是無理的。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即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而我方的500噸貨物分別在福州和廈門裝運,且同為“嘉陵”號。因此,本案的主要問題是確定要運往同一目的地的貨物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分別裝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載貨船只,屬不屬于分批裝運的問題。根據《UCP600》第31條b款的規定:“運輸單據表面注明貨物系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并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或裝貨港、接受監管地、發運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由此可見,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屬于分批裝運的。所以,銀行拒付無理。
2、 日商這樣做的目的是想將運費轉嫁由我方承擔。我方可采取以下兩種做法以確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損害:1)要求日商修改信用證,將“運費已付”改為“運費到付”;2)要求日商在裝船前將從中國口岸到悉尼的運費付給我方,在此基礎上同意在提單上表明“運費已付”字樣。
3、 1)買方沒有拒收貨物并要求退款的權利。首先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只要銀行審核單據時,確認買方所提交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付款行就應履行付款義務。另外,CIF術語成交屬于象征性交或,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銀行提交單據,其中包括9月29日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經銀行審核,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接受了單據并支付了貨款,說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貨,我方理應按信用證的規定取回貨款。因此,買方的拒絕收貨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買方應與有關方面聯系,確認貨物受損和短少的原因,然后憑保險單及其它證據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4、 我方的損失是將兩批貨物裝上同一船只,違反了信用證中分批裝運的規定,導致付款行拒付。
開證行拒付的依據是,我方未按信用證的規定分批裝運,導致信用證失效。根據《UCP600》第32條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內分批裝運,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約定時間裝運,則信用證對該皮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中,來證規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 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M/T, July Shipment 600M/T.而我公司因船期延誤,6月份的800噸貨物拖延到7頁12日才實際裝運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船又裝600M/T,這實際違反了分批裝運的規定,信用證對6、7兩月的結匯失效。因而,付款行收到單據后來電表示拒絕支付這兩批貨物的貨款是有依據的。
5、我方的做法不合適,將導致銀行拒付的結果。根據《UCP600》第31條b款的規定:“表明同一運輸工具并經由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一路,只要顯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視為部分發運。”本案中,來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而我方于5月10日將3000箱貨物裝上“喜慶”輪,取得5月10日的海運提單,又于5月15日將2000箱裝上“飛雁”輪,取得5月15日的海運提單,盡管兩輪的貨物在新加坡轉船,均由“順風”輪運往舊金山港,但向銀行提交的分別是由不同名貨輪,在不同時間裝運的兩套單據,這將無法掩蓋分批裝運這一事實。所以,銀行可議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