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專業知識考試輔導:國際商法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0-18 15:08:24
一、國際商法的概念
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合。
概念分析
1.國際商法是法律規范的總合。
2.國際商法是調整跨越國界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合。
1.國際商法是相關法律規范的總合
法律規范即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
法律與道德規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會
(2)表現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認的思維中
(3)具體內容不同: 法律體現權利與義務的 一致性,道德強調義務。
(4)實現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會輿論
(5)調整的范圍不同: 道德更為廣泛,深刻
2.國際商法是調整跨越國界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合
A. 國際意為“跨越國界”,國際商事關系是指處于不同國家的商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商事關系,而不是國家和國家之間的商事關系,后者由國際公法調整。
B. 商事關系包括:
(1)商事組織關系
(2)商事交易關系:傳統商法僅調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現代商法除調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還調整無形商品的交易,如國際技術轉讓、國際投資、國際融資等。
二、國際商法的歷史發展
[國際商法歷史發展簡圖]
古羅馬時期出現了商法規范 (萌芽)——
11世紀威尼斯商人習慣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16世紀成為國內法一部分 (喪失了國際性)——
二戰后統一的國際商法形成(蓬勃發展)
1、國際條約(概念)
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際法主體依據國際法確定其相互之間權利義務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國際法主體包括: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民族解放組織。
* 影響較大的有: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2、國際慣例
(概念) 即在長期國際商事交往中,反復運用而逐步確立的行為規范。
*影響較大的有: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83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3、國內立法
* 世界主要國家的商事立法:
法國——1673年<商事條例>——路商
1681年<海事條例>——海商
1807年<法國商法典> 共4編,648條
[性質] 商行為法,即實施商行為者不論是不是商人,都適用商法
[內容] 1.通則
2.海商
3.破產
4.商業裁判權
4、國內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決形成的法律規則。
英國判決由理由和事實兩部分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構成先例。
英國的法院組織、英國的先例約束力原則
美國的法院組織、美國的先例約束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