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廣東國際商務考試有關事項的補充說明
來源: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心發布時間:2004-08-26 09:29:05
關于2004年度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考試有關事項的補充說明
各地級以上市人事局考試機構,省直及駐粵有關單位:
根據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2004年度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補充說明》(人考中心函[2004]94號),現就2004年4月26日我中心所發《關于2004年度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粵人考中心函[2004]54號)補充說明如下:
一、“通知”第三款原為“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不再另發草稿紙”,現改為“草稿紙由考點負責發放、回收”。
二、考生在考試做答時,不得使用鉛筆、涂改帶(液)。
三、“通知”中附件3《外經貿外語口語考試基本程序及要求》第三款“成績標準及評定”第一條中,《外經貿英語500句》應為《國際商務英語口語》。
請各市及有關單位及時將補充說明通知考生。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考試有關事項的補充說明
各地級以上市人事局考試機構,省直及駐粵有關單位:
根據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2004年度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補充說明》(人考中心函[2004]94號),現就2004年4月26日我中心所發《關于2004年度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粵人考中心函[2004]54號)補充說明如下:
一、“通知”第三款原為“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不再另發草稿紙”,現改為“草稿紙由考點負責發放、回收”。
二、考生在考試做答時,不得使用鉛筆、涂改帶(液)。
三、“通知”中附件3《外經貿外語口語考試基本程序及要求》第三款“成績標準及評定”第一條中,《外經貿英語500句》應為《國際商務英語口語》。
請各市及有關單位及時將補充說明通知考生。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