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案例分析六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12-10 14:39:19
2003年,美國某出口商與韓國某出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規定由賣方出售小麥2000公噸給買方。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共裝運了5000公噸。賣方準備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負責分撥2000公噸給買方。但載貨船只在途中遇高溫天氣而使小麥變質,共損失2500公噸,其余2500公噸安全抵港。賣方在船抵達目的港后稱出售給買方的2000公噸小麥在運輸途中已全部損失,并認為根據合同CFR合同,貨物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不需負擔2000公噸小麥的損失。買方則要求賣方執行合同,交付2000公噸的小麥。雙方爭執不下,于是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解決。
仲裁機構經過取證,最后裁決:賣方不應推卸自己的責任,貨物在途中的損失不能轉嫁到買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國際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的典型案例。雙方簽訂的是CFR合同。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FR合同下當事人的風險轉移界線是裝運港船舷。本案中的貨物是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表面上似乎應由買方承擔。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賣方在裝船時是將5000公噸小麥混裝的,在貨物海運途中,買方的2000公噸貨物并未從買方的其他貨物中劃撥出來(即貨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備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使貨物已在裝運港越過了船舷,但風險扔不發生轉移,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損失仍由賣方承擔。
由本案可以看出,國際貨物買賣中因貨物風險轉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關條文規定。本案例中因賣方并沒有對合同項下的貨物進行特定化(劃撥),所以沒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風險轉移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引用CFR合同中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定進行抗辯是沒有合法的理論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