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輔導(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1 15: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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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因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繼續經營無法實現預期的經濟利益,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股東會選 任公司董事張、王、李、趙、陳等5人(公司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組在成立10天內將公司解散及清算的事項通知了債權人,并于60天內在報紙上公告了3次。債權人A、B分別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個月、3個半月時向清算組申報債權。A、B、C、D都向清算組提供了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而債權人E一直沒有申報債權。清算組對公司財產清理后,提出了清算方案,其清償順序為:首先支付清算費用,然后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權人A(銀行)和B(信用社)貸款,再清償其他債權人(C、D、E)債務,再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因公司剩余財產清償債務后不足以支付全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故按比例支付。
上述材料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地方?并說明理由。
「解析」(1)債權人B在接到通知35日內,債權人D在第一次公告之日后3個半月時申報債權,已超過法定的申報日期,債權人E一直未申報債權,他們即B、D、E都喪失受償權,而清算組在清算方案中將他們列為可以受償的債權人,是不正確的。
因為:《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材料中,該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清算組仍提出了清算方案,沒有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是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
因為: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3)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應優先撥付清算費用,然后按下列順序清償: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由此可見材料中先繳納稅款(支付清算費用后),再清償公司債務,然后再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的清償順序是錯誤的。
(4)在清償債務時,超過期限申報債權的B、D以及一直未申報債權的E不能受償,銀行、信用社貸款和其他債權應是同等順序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