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商務專業知識分類練習題(1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13 11: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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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我是A公司的此筆業務經手人,我將在5月11日收到對方的逾期承諾后,毫不遲延地給其發一份拒絕通知,通知對方的逾期承諾無效,并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格給對方發送一份新的要約。
理由:
(1)根據《公約》的規定,逾期承諾無效,按照《公約》第21條第1款的規定,逾期的承諾仍可具有承諾的效力,如果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這種意思通知受要約人。但是,如果賣方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逾期的承諾,或不向買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諾的通知,則該項遲到的承諾就不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
(2)依據本合同中的情況此時恰逢該種貨物市場價格暴漲,所以我不想與美國B公司訂立合同,因而明確拒絕。
3.結論:A商提出的改證要求不合理。
理由:
(1)我國和法國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本案應按《公約》規定辦理。A商在收到B商對其要約作出附加非實質性條件的承諾時未提出任何異議,承諾即有效,合同成立。
(2)B商根據合同條件開立信用證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證要求不合理。
4.結論:合同已經成立,我方應協商解決。
理由:中美兩國都是《公約》的締約國,雙方當事人未排除《公約》的適用,因而本合同糾紛應適用《公約》加以解決。依據《公約》第21條第2款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承諾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發時的情況,只要郵遞正常,它本應是能夠及時送達要約人的,則此項承諾仍具有要約的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要約人,他認為他的要約已因逾期而失效。案例中的逾期承諾正是屬于這種情況,我方業務員未予理睬,合同已經成立。我方應盡量爭取協商解決,探討今后合作的可能性。
5.結論:甲公司的請求不應予以滿足。
理由:第一,違約金是雙方預先約定的損害賠償金,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辦理;第二,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減價是針對貨物與合同不符的救濟方法,本案中雙方未對貨物的品質發生爭議,因此,甲公司無權提出減價請求;第三,如果因遲延交貨造成甲公司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甲公司可就超過部分要求損害賠償,但要提供相應的損失證明。
6.A公司提出的(1)、(3)、(4)項賠償要求是合理的,?(2)項不合理。
理由:根據《公約》規定,一方違約應承擔的損害賠償的范圍,應與對方因其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本案中,A公司與另外兩公司的轉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簽訂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無法預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擔違約金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