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商務專業知識分類練習題(1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13 1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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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某外貿公司與美國一家各戶洽談一筆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電報發盤,規定在4月12日前復到有效。對方在4月10日以電報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該項復電。業務員因其為逾期接受,應屬無效,未予理睬,該貨又售另一客戶。日后對方堅持合同已經成立,要我方發貨。若此案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請分析我方應如何處理?有何法律依據。
5.中國甲公司從法國乙公司進口一批貨物,貨款總值約500萬元人民幣。雙方約定,如乙公司遲延交貨不超過七天,應支付違約金20萬元。甲公司亦與國內丙公司簽下供貨協議,并約定了相同的違約金條款。結果乙公司比原定日期晚15天交貨,由此造成甲公司向丙公司交貨也拖延了15天。丙公司從貨款中扣除了20萬元,但未提出其他要求。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提出索賠請求,稱鑒于乙公司拖延交貨時間超過了合同的約定,原來的違約金條款不適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減價10%,一次性返還50萬元貨款。結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請問:甲公司的要求能否予以滿足?
6.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進口1000公噸小麥合同。事后A公司與中國其他兩家公司分別簽訂轉售500公噸小麥合同。合同履行期內,B公司因故明確表示無法履行合同。 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賠償要求:
(1)B公司無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潤損失;
(2)支付給國內兩家公司的違約金;
(3)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電、辦公費用;
(4)其他因B公司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請問: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案:
1.A公司拒絕交貨,并立即退回信用證的做法有道理。
理由:本合同糾紛應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加以解決。
(1)根據《公約》第19條第3款規定,凡在承諾中對交貨的地點和時問有所變更者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那就不能認為是承諾,而應認為是反要約,合同不能成立。
(2)本合同糾紛中美國洛杉磯的B公司將交貨期由三個月改為立即裝運,所以屬于在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的承諾,構成一項反要約,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沒有成立。我公司拒絕交貨,并立即退回信用證的做法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