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練習題(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4: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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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詞解釋:每個4分,共計20分。
1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于種種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義務,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是指在匯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承兌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等場合下,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及為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一般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據關系參加承兌,以保全票據的信用的行為。
3附加險
附加險:保險人應被保險人要求,承擔各種外來原因導致的損失,是基本險的擴大和補充。
4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當被代理人的言詞或行為導致第三人合理認為代理人具有某種權限,并根據這些權限同代理人進行法律行為時,代理人就具備了表見代理權限。
5訴訟代理
訴訟代理:指訴訟代理人基于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權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實施訴訟行為。
五、問答題:簡述題2個,共計10分;論述題1個,計10分。共計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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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述追認代理應具備的條件。
答:所謂追認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或一個人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但卻以被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法律行為,如果事后被代理人承認或者批準這種行為,即為追認代理。追認代理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代理人必須聲明他的行為是以某個確定的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2)被代理人在代理人的行為期間和追認代理期間必須具有授權該行為的能力;(3)被代理人必須在第三人撤回該行為協議前進行追認;(4)被追認的代理行為必須合法;(5)被代理人在追認代理權時,必須對該行為的具體事實有充分了解。
2簡述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和托運人應承擔的義務。
答: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應承擔的義務:(1)提供適航的船舶,即做到船舶的適航性;(2)管理和安全運送貨物,即做到船舶的適貨性;(3)交付貨物,即船舶到港后將提單上載明的貨物交付給收貨人。
托運人應承擔的義務:(1)向承運人提交托運貨物;(2)向承運人支付運費;(3)提取貨物,即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按習慣或承運人公告、通知及時到指定地點憑單提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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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分內國裁決和外國裁決兩種情況。
首先,內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這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內國裁決在內國境內的承認和執行;一是內國裁決在外國境內的承認和執行。各國仲裁立法和仲裁規則以及民事訴訟都普遍承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內國仲裁裁決在內國境內具有與內國法院作出的確定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都明確規定,必要時內國法院或其他有執行權的機構可以基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按照與執行內國法院確定判決同樣或類似的方式予以強制執行。當內國仲裁裁決需要到國外執行時,根據各國有關立法的規定,一般都授權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允許有關當事人直接向與本國存在條約關系或互惠關系的國家的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予以強制執行的協助。
其次,外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外國裁決的承認需要一系列的條件。
根據各國仲裁立法和民事訴訟的規定,這些條件有:
(1)必須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2)有關裁決是有關仲裁庭在管轄權范圍內作出的裁決;
。3)作出有關裁決所依據的仲裁程序符合有關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的規定,或在沒有這種仲裁協議的規定時,不違反原裁決國的法律;
(4)有關的仲裁程序為被執行人提供了適當的辯護機會;
。5)申請承認與執行的仲裁決定應該是確定的裁決;
。6)有關國家之間存在互惠關系;
。7)有關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不與內國的公共政策相抵觸。外國仲裁裁決要在一個國家境內得到承認與執行,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為:由有關當事人向執行地國家的法院或其他有執行權的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其進行審查,確認有關外國仲裁裁決符合內國法所規定的條件以后,發給執行令,然后由該內國法院或有關主管機構按照執行內國仲裁裁決同樣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