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之海關估價協議01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14:57:10
在國際貿易中,有些國家為了限制進口,對進口貨物采取任意武斷的估價,成為非關稅壁壘的重要形式,為了便于貿易,烏拉圭回合達成了海關估價協議。
協議內容
海關估價協議由4個部分,24個條款,3個附錄構成,該協議的估價制度建立在簡單和公平的標準之上,并充分考慮到了商業慣例。通過要求各成員將各自國內有關立法與該協議協調一致,進而確保這些規則在實際操作中的統一性,使進口商在進口之前,就可以有把握地判斷應繳納多少關稅。
此協議改進了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上達成的海關估價守則。
標準
成交價格
本協議的基本規則是,海關估價應是貨物出口到進口方時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如發票價格),并視情況進行調整,包括由買方支付的某些費用,如包裝費和集裝箱費。輔助費用。專利費和許可證費。
為了取得成交價格,海關估價協議第八條規定,下列費用可加到進口商為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即發票價格)之中:
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包裝和集裝箱的成本和收費;
各種輔助工作,如由買方以免費或減價形式提供用于進口貨物生產的商品(材料。部件。工具。燃料等)及服務(設計。計劃等);專利費和許可證
由于轉售或使用進口商品給賣方帶來的收益;
假如以到岸價進行海關估價,運輸。保險以及與進口地點有關的收費。
該條款進一步明確,在確定成交價格時,除了在上述情況下的收費之外,不得對實付或應付價格增加任何額外的費用。此外,該條款明確規定,能夠從實付價格或應付價格中區分出來的費用或成本,不得加人海關估價之中,這些費用為:
進人到進口國關境后產生的運費;
進口之后產生的建設。裝配。安裝。維護或技術援助方面的費用;